
国家规定的噪音扰民标准主要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等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0类区域: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
1类区域: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如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区域,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2类区域: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3类区域:适用于工业区,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4类区域: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等,其中4a类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4b类昼间70分贝,夜间60分贝。
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商业企业,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在居民楼内,不得在夜间(晚10点到次日早6点)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活动。
噪音扰民问题一般由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等多个部门协同管理,具体负责部门根据噪音的类型和场景有所不同。以下是具体介绍:
公安部门:负责城镇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排放的偶发性强烈噪声扰民;商业经营活动中或者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高音响器材噪声扰民;在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进行娱乐、集会等噪声扰民;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装修以及进行家庭娱乐、悼念等活动产生噪声和其他社会生活噪声扰民;机动车辆乱鸣喇叭、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噪声扰民等。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工业企业噪声污染;建筑工地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22时至次日6时施工噪声扰民;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空调器、冷却塔等固定声源噪声扰民。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政维修维护工程噪声扰民;主城区主干路两侧噪声污染需要设置声屏障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居民区等噪声敏感区里开设的加工、维修点产生的噪声污染。
文化旅游部门:负责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凌晨2时后仍在营业、无证无照经营噪声扰民。
交通部门:负责高速公路及所管辖公路噪声扰民;除长江干线重庆段、嘉陵江黄花园大桥以下江域以外内河水域的船舶噪声扰民。
海事部门:负责长江干线重庆段、嘉陵江黄花园大桥以下江域的船舶噪声。
铁路部门:负责铁路机车排放的噪声。
民航管理部门:负责航空器排放的噪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工作日的8点到12点、14点到18点进行装修不算扰民。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的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等扰民作业。
不过,各地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具体的规定,例如上海市规定,每日18时至次日8时以及法定节假日(不含双休日)全天,不得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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