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不正当竞争民事赔偿计算方式的明确规定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明确了民事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以被侵权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为核心标准。具体而言,经营者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遭受损害的,赔偿数额按以下顺序确定:
被侵权人实际损失:优先以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为准;
侵权人违法所得:若实际损失难以计算,可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法定赔偿兜底:若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法院可根据侵权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需结合具体行为类型及情节严重程度调整)。
二、重点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强化
修订后的法律针对不同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调整了行政处罚力度和赔偿范围,主要包括:
(一)商业秘密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秘密侵权:罚款上限从原五十万元提高至五百万元,情节严重的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若侵权行为导致权利人重大损失,赔偿数额可突破法定赔偿上限,结合实际损失或侵权所得全额追偿。
网络不正当竞争:明确利用数据、算法、技术手段实施"二选一"、流量劫持等行为的赔偿责任,平台经营者若未履行监管义务,需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如律师费、调查费)。
(二)虚假宣传与商业诋毁行为
虚假宣传:取消原五万元罚款下限,根据违法情节可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若通过刷单炒信、虚假评价等方式误导消费者,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三倍赔偿,经营者之间的赔偿则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际损失规则。
商业诋毁:将赔偿对象从"竞争对手"扩展至"其他经营者",明确指使他人实施诋毁行为的,教唆者与实施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数额需覆盖被侵权方的商誉修复费用。
三、责任主体范围的扩展:从经营者到相关责任人
新修订的法律强化了对直接责任人员的追责力度,具体包括:
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若对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行为负有个人责任,除对企业罚款外,可对直接责任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纳入信用惩戒名单;
平台经营者义务:平台需建立不正当竞争投诉处置机制,对明知或应知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需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赔偿执行与纠纷解决机制
举证责任分配:对于侵害商业秘密、数据权益等行为,法院可根据原告申请,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拒不提供的将推定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成立。
行政调解与司法衔接:监督检查部门在调查中可组织侵权方与被侵权方进行赔偿调解,调解不成的,权利人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并可申请法院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如禁止侵权行为继续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混淆行为: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3、虚假宣传行为: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也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6、商业诋毁行为: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7、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标准如下:
1、混淆行为: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商业贿赂行为: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虚假宣传行为: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如果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商业诋毁行为: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7、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