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破产后的债务清偿顺序由法律明确规定,旨在保障不同债权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破产程序的有序进行。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清偿顺序需遵循“优先清偿前置费用,再按职工权益、社会公益、普通债权依次分配”的原则,具体可分为以下层级:
一、第一顺位: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优先级最高,用于保障破产程序的启动与推进,具体包括:
破产费用:涵盖破产案件诉讼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如工资、办公费、公告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费用等。
共益债务: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产生的债务,例如:
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
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二、第二顺位:职工债权与社会保险费用
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剩余财产优先保障职工基本权益及法定社会保障:
职工债权: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如经济补偿金)。
其他社会保险费用:除职工个人账户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如统筹账户部分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三、第三顺位:破产人所欠税款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包括企业在破产前及清算期间欠缴的各类税款。
四、第四顺位:普通破产债权
清偿顺序最末,包括无担保的合同债权、借款债权、损害赔偿债权等。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按债权比例分配。
特殊规则: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担保物的独立性:已作为抵押物、质物等担保物的财产,不纳入普通破产财产,担保权人可就担保物优先受偿;若担保物价值超过担保债务,超出部分归入破产财产用于后续清偿。
与其他顺位的关系: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受上述清偿顺序限制,但需在担保物范围内实现。
法律依据与核心原则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上述清偿顺序,强调“顺序法定、比例分配”原则。
核心目的:平衡职工权益、国家利益与债权人利益,确保破产程序公平有序,维护社会稳定与市场经济秩序。
1、公司作为直接责任主体: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破产清算时,需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如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清偿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未清偿部分依法免除。
2、股东责任限制: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除非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等情形(如《公司法》第20条规定的法人人格否认),否则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破产清算时,员工可以获得工资、经济补偿等一系列补偿。具体如下:
1、补偿范围
工资:包括员工在破产清算前正常出勤应得但未发放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经济补偿: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社会保险费用:公司应依法补缴应缴纳而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
2、补偿标准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若员工的月工资高于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则补偿金支付标准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进行计算,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补偿流程
企业申请破产: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提交破产申请。
法院受理:法院审查后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破产管理人。
资产清算:破产管理人对企业资产进行全面清算。
债权申报:员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包括应得的补偿等。
计算与支付:清算组确认员工债权后,按标准计算补偿金数额,制定支付计划并支付。
办理手续:支付完经济补偿金后,企业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包括出具离职证明、办理社保转移等。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