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要法律法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该条例自 2011 年 1 月 21 日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下是其主要内容:
1、总则:明确制定目的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等。
2、征收决定:规定了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六种情形,如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等。同时要求各项建设活动应符合相关规划,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需报市、县级人民政府,经论证、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等程序后,市、县级人民政府才能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3、补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4、法律责任: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给予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同时,对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以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估价师出具虚假或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等行为,也明确了具体的处罚措施。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中也有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流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1、征收准备
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建设活动需基于国防和外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符合相关规划和计划: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调查登记: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暂停相关活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该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房屋征收部门应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方案应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内容。
2、方案论证与征求意见
方案论证: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确保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征求公众意见:将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
听证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公布修改情况: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3、风险评估与征收决定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补偿费用到位: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情况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4、评估与补偿
选定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评估房屋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条例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作出补偿决定: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5、搬迁与后续工作
实施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申请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立档案与公布信息: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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