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务员退休规定主要包括退休条件、退休待遇等方面内容,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退休条件:
法定退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目前,我国对公务员退休年龄的规定一般是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39 年 12 月 31 日,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和五十八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二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五十五周岁。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形则参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执行,包括单肢瘫,肌力 2 级以下(含 2 级)、长期重度呼吸困难、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等多种情况。
提前退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一是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二是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三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这种情况一般是指特殊岗位的公务员,由于其岗位特殊的工作条件,为保护其健康,国家允许其提前退休,例如,从事核试验、野外作业以及工作过程中会涉及到有毒有害物质的公务员等。
二、退休待遇:
政治待遇:公务员退休后,其基本政治待遇保持不变,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组织退休公务员学文件、听报告,参加有关的活动,通报有关情况等。
生活待遇:包括基本退休金、地区津贴、物价生活补贴等。基本退休金是退休公务员最主要的生活待遇,其计发办法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等相关。公务员退休后,可享受原单位所在地同职级在职人员的地区津贴,以及物价、生活补贴和各项福利待遇。
医疗和伤残保险待遇:公务员退休后,可继续享受同职级在职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对因公(工)致残的退休公务员,除发给基本退休金外,另发给因公伤残保险金,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每月还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
住房待遇:其住房标准和办法按同职级在职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并给予优先照顾。
丧葬、抚恤待遇:退休公务员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与在职国家公务员去世后一样对待,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公务员退休工资因多种因素存在差异,2014 年 10 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其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针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 “中人”)以及职业年金构成。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基础养老金:以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 1 年发给 1%。公式为:基础养老金 =(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 缴费年限 ×1%。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确定,如 60 岁退休对应 139 个月,55 岁退休对应 170 个月等。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 = 个人账户储存额 ÷ 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针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 “中人”。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乘以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再乘以一定的过渡系数(一般为 1%-1.4%,各地有别)。公式为:过渡性养老金 =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 视同缴费年限 × 过渡系数。
4、职业年金:在职时单位缴纳比例为 8%,个人缴纳 4%,全部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个人账户总额除以计发月数领取。公式为:职业年金 = 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储存额 ÷ 计发月数。
例如,某地 2024 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6000 元,某公务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 7000 元,缴费年限 30 年,视同缴费年限为 15 年,过渡系数为 1.3%,个人账户储存额有 15 万元,职业年金账户余额有 10 万元,60 岁退休。则其基础养老金为(6000+7000)÷2×30×1%=1950 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 150000÷139≈1079 元;过渡性养老金为 7000×15×1.3%=1365 元;职业年金为 100000÷139≈720 元。每月养老金总计约为 1950+1079+1365+720=5114 元。
此外,一些地区可能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发放生活补贴、住房补贴等,以及对于独生子女父母等符合条件的,可能会有额外的增发部分,这些也会影响公务员退休工资的具体数额。
公务员退休后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兼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如果退休公务员原非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且已过离职两年的限制期限,或者原是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但已过离职三年的限制期限,那么在遵守其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到与原工作业务不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也可以从事相关营利性活动。此外,如果兼职属于社会公益性质或非营利性质,一般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也不受上述限制。
不过,即使符合兼职条件,退休公务员在兼职时也应避免利用原职务影响力和资源谋取私利,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等。若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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