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公司员工工伤期间工资发放标准如下:
1、停工留薪期内: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通常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所有货币性收入,一般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若工作不满12个月,则按实际工作月数的平均工资计算。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评定伤残等级后: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例如,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3、停工留薪期满后: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不再享受停工留薪期的薪资待遇。
如果公司未按照规定发放工伤期间工资,工伤职工可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员工工伤后,公司可能需要承担以下责任:
工伤认定申请责任:公司有义务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下,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医疗费用支付责任:如果公司已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对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公司仍需承担一些工伤保险基金未覆盖的费用,如可能需要支付工伤职工因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就医路费等。若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员工因工伤治疗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费、药费、住院费等,都由公司全额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支付责任:在停工留薪期内,公司要按照员工原工资福利待遇按月支付工资,保障员工在此期间的基本生活。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护理费支付责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伤残相关待遇支付责任:对于因工伤致残的员工,公司需根据不同情况承担相应责任。如员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当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后续保障责任:公司应协助工伤员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给予相应的补偿和安置。如果工伤员工无法从事原工作,公司需为其调整到力所能及的岗位。
此外,如果公司未依法履行上述责任,可能会面临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风险,以及相应的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等。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员工工伤鉴定流程如下:
申请时机: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准备材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以及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申请: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再次鉴定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审核材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会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合理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当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组织鉴定: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并提前通知被鉴定人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被鉴定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人员会对被鉴定人的身份进行核实。
作出结论:专家组根据被鉴定人伤病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提出鉴定意见,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般应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伤病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送达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被鉴定人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再次鉴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复查鉴定:自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也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