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盗窃未遂的定罪量刑,需要依据《刑法》相关规定,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如下:
定罪方面: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对于盗窃未遂,若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或者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即使未得逞,也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未遂,同样构成盗窃罪。
量刑方面:
数额较大或其他一般情节:如果盗窃未遂符合 “数额较大” 标准,或者存在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情节,比照既遂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标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若盗窃未遂的目标是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比照既遂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标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如果盗窃未遂的目标是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比照既遂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标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盗窃未遂的认定标准主要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如下:
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盗窃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例如撬门准备进入室内盗窃、在公交车上伸手去掏他人口袋等行为,表明行为人已经开始接触或者针对盗窃对象实施具体的侵害行为。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即行为人没有达到盗窃既遂的状态是并非出于自身意愿主动放弃,而是由客观因素导致。如在盗窃过程中被他人发现、被当场抓获,或者盗窃工具损坏无法继续实施盗窃,以及目标财物被转移等情况,都属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特定情节下的认定: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盗窃未遂,具有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在判断盗窃既遂与未遂时,理论界存在 “控制说”“失控说”“失控 + 控制说”。“控制说” 认为只要盗窃者已实际控制所窃财物为盗窃既遂,反之构成未遂;“失控说” 认为只要物主已失去对其财物的实际控制为盗窃既遂,反之为未遂;“失控 + 控制说” 认为构成犯罪既遂,不仅物主已失去对其财物的实际控制,而且财物必须在盗窃者的控制之下,否则为盗窃未遂。实际中,物主对财物的控制能力与时间、地点、盗窃手段等密切相关,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予以立案:
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数额巨大” 的标准通常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各地会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该幅度内确定具体数额标准。例如,某人意图盗窃价值数万元的财物,虽未得逞,也应当立案追诉。
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珍贵文物具有极高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只要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无论是否得逞,均应立案。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如多次盗窃未遂且手段恶劣,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况,也应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对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即使未遂,也应当立案追诉。其中,多次盗窃是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入户盗窃是指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是指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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