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以及《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上班时间超过以下标准算违法:
标准工时: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加班工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此外,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根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超过上班时间加班费的计算方式如下:
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计算公式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加班小时数×150%。
休息日工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计算公式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加班天数×200%,或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加班小时数×200%。
法定休假日工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计算公式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加班天数×300%,或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加班小时数×300%。
月计薪天数通常按21.75天计算。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