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建房面积政策因地区而异,以下是一些地区的具体规定:
陕西省:农村宅基地面积,城市郊区、平原每户不超过133平方米;川地、塬地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267平方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在不超过省定标准范围内制定本地宅基地面积标准。
浙江省苍南县:农村住房建设实行“一户一宅”,人均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鼓励建造联建房,独立式住宅不超过5层,一般应为三层及以下且不设地下室的农村住房;联建公寓不超过6层。农村住房层高不应小于3米且不应大于3.5米,建筑高度不应大于21米。
湖南省韶山市:原则上占用耕地的自建房占地面积不超过130平米,占用其他用地的不超过180平米,占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不超过210平米。
江西省抚州市东临新区湖南乡: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用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其中占用耕地的用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50平方米,房屋檐口高度不超过11米,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
农村建房面积的计算依据因地区而异,通常与人口数量和户口情况都有关系。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情况:
按人口数量计算:许多地区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确定建房面积的主要依据。例如,四川省规定,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为平原地区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山区每人不超过50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规定,1人户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2人户不超过90平方米,3人户不超过120平方米,4人户不超过120平方米,5人户不超过140平方米,6人户及6人以上户不超过160平方米。
结合户口情况计算:部分地区在按人口计算建房面积的基础上,还会对户口情况进行审核。如甘肃省高台县规定,建房人口计算以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农村建房面积超出的处理方式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处理方法:
自行整改:若超标面积较小,应及时停止继续超建行为,自行拆除超出部分的建筑,使其符合农村建房的面积规定。这样可以避免后续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等问题,同时也能避免因面积超标而影响房屋的合法性。
申请补办手续:如果超标的原因是对相关政策法规了解不足或存在误解,可向当地农村建房管理部门申请补办手续。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如建房申请、土地使用证明等,说明超标的原因和情况,请求管理部门对超出部分进行认定和处理,如缴纳一定的超建费用等,以使其合法化。
接受处罚:若不符合补办手续的条件,或管理部门认定不能补办,就需要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处罚的具体方式和程度可能因地区而异,一般包括罚款、拆除超出部分的建筑等。
此外,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如在地方标准出台前已建成或因政府规划调整导致面积超限,可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或地方特殊政策申请合法化,例如提供建设时的证明材料争取豁免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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