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权利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行使主体: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是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不过,实际施工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可一并主张建工优先权,与发包人形成事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挂靠人也享有建工优先权。
行使条件:承包人需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且工程质量合格。同时,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权利,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十八个月内行使。
受偿范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受偿顺序: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不得对抗已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
行使方式: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如果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工程价款约定分期支付,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存在一定争议,有观点认为自最后一期工程价款应付款之日起计算更为合理,也有观点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分期支付的约定为分期施工、阶段性付款的情形下,以最终竣工结算后确定的工程总价款应付款时间作为起算时间;工程施工完毕后约定分期支付的,每一期工程价款应当分别起算。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的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直接费用: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支付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等直接构成工程实体的费用。这些费用是承包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实际支出的,且与工程的形成有直接关联。
间接费用:如企业管理费,涵盖管理人员工资、劳动保护费、办公费等。虽然间接费用不直接作用于工程实体,但它是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所必需的支出,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的一部分。
利润:发包人按工程造价的差别利率计付给承包人的利润部分,这是对承包人完成工程建设应得的合理回报,也在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的范围内。
规费和税金: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费用,如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税金则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这些费用是根据国家规定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的,承包人有权就该部分费用优先受偿。
需要注意的是,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的范围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承包人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费用等。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