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耕地被毁坏的赔偿标准通常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没有统一的固定金额,具体如下:
土地复垦费用:按照恢复被破坏耕地原有功能和质量所需的费用计算,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水利设施修复等成本。例如,因挖沙等行为破坏耕地,需计算恢复到可耕种状态的土方工程费用、购买改良土壤所需肥料费用以及修复灌溉渠道的开支等。
农作物损失赔偿:根据实际受损农作物的品种、数量、生长阶段以及市场价格等因素来确定。比如,对于即将收获的粮食作物,可参照当时同类作物的市场收购价计算损失。
预期收益损失:考虑到破坏耕地导致未来一段时间内无法正常耕种而损失的预期农业收益。一般会综合耕地的常年平均产量、种植作物的市场前景等进行估算。
地力下降损失赔偿:若耕地因破坏导致地力下降,影响后续农作物生长,可根据恢复地力所需的投入,如增施有机肥、土壤改良等费用,要求责任方赔偿。
其他直接损失:如农田水利设施损坏的修复费用、因耕地破坏导致的农业设施损坏赔偿等也应包含在赔偿范围内。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通常会由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鉴定。如果是因建设等合法原因导致耕地损坏,通常会按照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一定调整,补偿项目涵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若因非法行为造成耕地损坏,除了恢复原状或赔偿修复费用外,还可能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耕地被毁坏鉴定的最新规定主要涉及鉴定的组织实施、认定标准和程序等方面,以下是相关内容:
1、鉴定的组织实施: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 2024 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做好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工作的通知》,在涉嫌非法占用耕地违法犯罪案件办理中,案件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办案单位需要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认定或者鉴定的,可以向省级或市(地)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其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出具行政认定意见;也可以委托从事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相关业务的鉴定机构提供司法鉴定意见。
2、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且有在耕地上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等行为,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属于 “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3、鉴定程序:以山东省济宁市为例,其出台的《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技术规范(试行)》明确,鉴定程序包括资料收集、实地调查、勘测定界和结论报告等阶段。资料收集阶段要收集耕地破坏前土地使用情况资料;实地调查阶段由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现场调查取证;勘测定界阶段要采用特定坐标系统生成耕地破坏鉴定图,出具勘测定界图;结论报告阶段要形成涵盖破坏耕地调查、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等内容的技术报告。
耕地被毁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以下部门投诉: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土地资源的管理和监督,查处违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等行为。可以拨打 12336 全国自然资源违法举报电话,或拨打 12345 政务服务热线举报。也可以访问自然资源部官网,进入 “互动交流” 栏目,选择 “违法举报” 提交信息,还可以通过国务院 “互联网 + 督查” 平台、地方政务平台等提交线索。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耕地保护、农业用地管理以及农业生态环境的维护。可拨打 12316 全国农业系统公益服务电话,提供耕地破坏、土壤污染等情况及相关证据,协助调查。
生态环境部门:如果耕地被毁坏是因企业活动导致的耕地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可拨打 12369 全国生态环境举报热线投诉,投诉时需提供污染证据,如土壤检测报告、污染现场照片等。
公安机关:若破坏耕地行为涉嫌犯罪,如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可拨打 110 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提供相关证据,协助公安机关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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