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如下: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例如,某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万元,受害人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系数为30%,若受害人未满60周岁,则残疾赔偿金=5万×30%×20年=30万元。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一般80元一天。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一般50元一天。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法院通常参照当地司法实践酌定每日30-50元。
残疾辅助器具费:需根据医疗需要配置普通适用型器具,凭正规发票和证明主张。超出合理标准的部分可能不予支持。未来更换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再行起诉。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以构成伤残为前提,根据伤残等级、过错程度、地方实践等因素酌定,每级伤残常见5000-10000元。未构成伤残原则上不予支持。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时间期限没有统一固定的标准,一般根据伤情恢复情况确定,具体如下:
一般原则:以原发性损伤后果为依据评定伤残等级的,在损伤当时可以进行鉴定。例如一些较为明显的骨折,在骨折后短时间内就能对骨折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出伤残评定。以损伤导致的并发症为依据评定伤残等级的,需在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稳定状态后进行鉴定。比如头部受伤引发癫痫,要等癫痫症状稳定,不再频繁发作后,才能对因癫痫造成的伤残情况进行准确评估。
常见情况:一般损伤在伤后3个月可进行伤残鉴定。对于骨折类,在骨折愈合后,通常是伤后3到6个月左右。而涉及神经损伤等恢复较慢的情况,可能需要在伤后6个月甚至更长时间进行鉴定。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伤残鉴定,应遵循法院指定的时间。若自行委托鉴定,需确保鉴定时机恰当,否则可能因鉴定时机过早或过晚,导致鉴定结论不被法院采信。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需要准备身份证明、医疗资料、事故相关材料、委托书等,具体如下:
身份证明:需提供被鉴定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户口簿等,用以确认鉴定对象的身份信息。
医疗资料
病历资料:包括完整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涵盖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等,这些详细记录了受伤及治疗过程,对准确判断伤残程度至关重要。
诊断证明:由诊治医院开具,明确受伤情况及诊断结论,是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影像资料:如X光片、CT片、MRI片等,直观呈现受伤部位形态及损伤程度,辅助鉴定人员做出专业判断。
事故相关材料:若是工伤,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若是交通事故,要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其他意外事故,也应准备相关证明文件,以明确事故性质和责任。
委托书:由办案机关、律师事务所等出具的伤残鉴定委托书,上面会注明委托事项和要求。如果是个人申请鉴定,部分鉴定机构可能还要求填写鉴定申请表,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受伤经过等内容。
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要提供保险合同、损伤初期照片等材料。不同鉴定机构及鉴定类型可能在材料要求上略有差异,建议提前与鉴定机构沟通确认,确保材料准备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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