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了解重庆市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关键在于掌握“区片综合地价”这一核心概念。它决定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为了方便你快速把握核心信息,下面这个表格汇总了部分区县2025年的补偿标准。
| 区县/项目 | 区片综合地价 (元/亩) | 安置补助费 (元/人) | 土地补偿费占比 | 安置补助费占比 |
|---|---|---|---|---|
| 合川区 | 未直接公布亩单价 | 37,000 | 30% | 70% |
| 铜梁区 | 未直接公布亩单价 | 36,000 | 30% | 70% |
| 荣昌区 | 55,600 | 35,000 | 30% | 70% |
一、补偿费用的构成与计算
重庆市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主要包含以下几部分:
1、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这是补偿的核心部分,两者合并为“区片综合地价”。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如果土地是家庭承包的,其中的80% 要发放给承包户,剩余的20% 由村集体依法使用。
安置补助费:直接发放给被确定的“人员安置对象”。如果按人头发放后总额有结余,结余部分归村集体;如果不足,则由区政府补足。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通常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例如,合川区的标准是1.3万元/亩,而铜梁区为2.1万元/亩。林地则有专门的计算标准。
农村房屋:按照重置价格补偿,即重建一个类似结构和标准的新房所需的成本。具体的补偿标准会根据房屋结构(砖混、砖木等)进行划分。
3、社会保障费用:政府还会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安置对象”提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一般为5500元/人·年,根据年龄不同,补贴年限从2年到15年不等。
二、人员与住房安置
1、人员安置对象的确定:通常,在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时,户口登记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符合条件的人员,会被计入总人口,并从中产生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
2、住房安置方式:如果征地涉及农民的住房,住房安置对象主要有三种选择:
安置房安置:标准通常为每人30平方米。应安置面积部分按重置价购买,超面积部分按不同标准购买。
货币安置:按应安置面积乘以当地规定的“住房货币安置价格”一次性获得补偿款。
农村宅基地自建:符合条件者可申请新的宅基地自建房屋,政府会给予一定的自建住房补助和新宅基地取得补助。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农村土地征收的批准机关为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如下:
由国务院批准的情况: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农村征收土地需要履行以下手续:
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征收条件的,应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的安排等。预公告采用公示栏张贴或电子屏显示等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和村(居)、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并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时间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
开展土地现状调查:预公告发布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土地征收实施机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实地查明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等情况,调查结果由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确认。
进行勘测定界: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进行勘测定界,勘测定界成果报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综合研判风险状况,确定风险点,制定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相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包括征收目的和范围、土地情况、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和方式、社会保障措施等。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和村(居)、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及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听取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 30 日。
组织听证会(如有必要):过半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征求意见情况、听证结果,修改方案并再次公告,时间不少于 5 日。
办理补偿登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土地征收实施机构负责实施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土地征收实施机构签订。与所有权人签订协议比例应达百分之百,与使用权人签订协议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九十。
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测算并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财政部门将各项费用足额存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申请征收土地:完成上述手续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向有批准权的机关申请征收土地,提交相关材料。
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收到省级行政机关或国务院征地批复文件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公布征地批准机关、文号、时间、用途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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