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户口民族更改的最新规定主要依据2015年发布的《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1、变更条件: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申请主体: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2、所需材料:
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书面申请书、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此外,部分地区如安徽宁国、淮南等地还规定,20周岁以上不得办理民族变更。具体办理要求和流程可能因地区而异,可咨询当地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
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户口改民族需要的手续如下:
1、申请条件: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或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2、所需材料
未满十八周岁公民:书面申请书,根据不同情况由直接抚养的一方、养父母或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户口改民族主要涉及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具体如下:
民族事务部门:申请人需先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民族事务部门对申请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上一级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同意后,将审批意见反馈给县级民族事务部门,县级民族事务部门再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并将相关材料抄送县级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