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房拆迁补偿标准因地区而异,通常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内容。具体如下:
1、房屋价值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依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装修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2、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3、搬迁费:根据实际搬迁情况给予,用于补偿承租人因搬迁产生的费用,如搬运家具、设备等的支出。
4、临时安置费:若因征收需要承租人临时过渡安置,会按照一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以保障其过渡期间的居住需求。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如果公房用于经营,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会根据经营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给予相应补偿。一般按照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来计算补偿金额。
6、奖励性补偿:如果被拆迁人能够积极配合拆迁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等,可能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奖励性补偿,以鼓励顺利推进拆迁进程。
此外,部分地区还有一些特殊规定,如上海市直管公房拆迁时,住宅房屋按户偿还,每户50平方米以内不结算差价,超面积部分按成本价结算。
公房拆迁时,承租人的安置补偿方式通常有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两种,具体如下:
1、货币补偿:
直管公房:在兰州,直管公有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70%给公房承租人,30%给被征收人;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60%给公房承租人,40%给被征收人。在济南,被征收房屋为公有非成套住宅房屋(平房和简易楼房)的,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房改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其货币补偿金额为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的90%,被征收人为10%;若为成套楼房,公房承租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的85%,被征收人为15%。
2、房屋产权调换:
直管公房:公房承租人选择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居住权置换所有权的,兰州的做法是分别对公房承租人按建筑面积70%份额、对被征收人按建筑面积30%份额进行安置,安置后的房屋所有权分别归公房承租人、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选择继续租赁使用直管公房的,对被征收人予以产权调换安置,安置后的房屋所有权归被征收人,由原公房承租人继续租赁使用。
此外,公房承租人还可获得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若公房承租人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通过协商、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
公房拆迁本身不存在继承权问题,因为公房的产权归国家或单位所有,承租人只有使用权,并非产权人,所以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个人财产被继承。但对于公房拆迁补偿款,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继承,具体如下:
拆迁前承租人已去世:如果承租人在拆迁前去世,且未与公房管理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款通常不属于遗产。因为拆迁补偿是基于拆迁时承租人的身份给予,已去世的承租人不再具备该身份,补偿款不会发放给其名下。
拆迁时承租人在世:如果拆迁发生在承租人在世时,补偿款就成为承租人的个人财产。此时承租人去世,补偿款可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无遗嘱则按法定继承办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优先继承,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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