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在常规赔偿项目基础上,省人社厅9月发文调整了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定期待遇,且明确相关基数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月计发基数执行,具体如下:
1、医疗相关待遇
| 待遇类型 | 具体标准 |
|---|---|
| 医疗费 |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每人每天30元,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 异地交通食宿费 | 经批准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交通凭原始票据报销;住院前住宿费最高不超200元/人/天,住院前伙食补助费按30元/天算,最长补助2天 |
| 康复费 | 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到协议机构康复的合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 辅助器具费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2、停工留薪期待遇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超12个月;伤情严重的经确认可延长,但延长不超12个月。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3、伤残待遇
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稳定外,2025年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有明确调整,具体如下:
| 伤残等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伤残津贴(2025年调整后) | 生活护理费(2025年调整后) |
|---|---|---|---|
| 一级 | 27个月本人工资 | 原标准基础上每月增加118元,为本人工资90% | 调增1.34%后,不低于4175元/月 |
| 二级 | 25个月本人工资 | 原标准基础上每月增加109元,为本人工资85% | 调增1.34%后,不低于3340元/月 |
| 三级 | 23个月本人工资 | 原标准基础上每月增加106元,为本人工资80% | 调增1.34%后,不低于3340元/月 |
| 四级 | 21个月本人工资 | 原标准基础上每月增加104元,为本人工资75% | 调增1.34%后,不低于3340元/月 |
| 五级 | 18个月本人工资 | 用人单位按调整前月津贴的2%调整,不高于四级月调整额,标准为本人工资70%(难以安排工作时发放) | 调增1.34%后,不低于2505元/月 |
| 六级 | 16个月本人工资 | 同五级伤残津贴调整规则,标准为本人工资60%(难以安排工作时发放) | 调增1.34%后,不低于2505元/月 |
| 七级 | 13个月本人工资 | 无 | 调增1.34%后,不低于2505元/月 |
| 八级 | 11个月本人工资 | 无 | 调增1.34%后,不低于2505元/月 |
| 九级 | 9个月本人工资 | 无 | 调增1.34%后,不低于2505元/月 |
| 十级 | 7个月本人工资 | 无 | 调增1.34%后,不低于2505元/月 |
| 另外,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可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增发40%。 |
4、工亡待遇
| 待遇类型 | 具体标准 |
|---|---|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同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月计发基数 |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全国统一标准) |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发放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
江苏省工伤认定范围严格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细化了相关情形,主要分为应当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两类,同时明确了不予认定的情形,具体如下:
1、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遭受事故伤害,或是临时解决喝水、如厕等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因不安全因素受伤的;用人单位安排的文体活动中受伤也属此类,而私利性餐饮、旅游等活动受伤不算。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伤,比如上班前整理工具、下班后收拾工作区域等。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与他人产生直接因果关系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患法定职业病的,即长期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导致的疾病。
受单位指派到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职责相关活动的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若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受伤则不算。
上下班途中符合以下合理情形,且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等事故伤害的:往返工作地与经常居住地、直系亲属居住地的合理路线;途中从事买菜等日常必需活动,且时间和路线合理;其他合理时间与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视同工伤的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工作场所内死亡,或从工作场所直接送医后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48小时以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起算。
参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公共利益的活动时受到伤害的。
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并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除全国统一规定的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等情形外,江苏还明确了特殊情形: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发生伤亡,若未参保且未形成劳动人事关系的,社保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受伤,也不纳入工伤认定范围。
江苏省工伤期间的工资核心是停工留薪期工资,其发放标准严格遵循《工伤保险条例》及本省相关细则,具体规定清晰且具有操作性,详情如下:
1、核心发放标准:职工因工伤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里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指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涵盖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常规收入;若职工月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若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则按60%计算。
2、发放时长规定:停工留薪期时长通常依据《江苏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结合职工伤情和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若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3、待遇衔接规则: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将停发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待遇,转而按照对应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待遇,比如一级伤残可享受本人工资90%的伤残津贴等。若停工留薪期满后职工仍需继续治疗,可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不再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
此外,若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可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