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强制执行领域最新的核心规定,是2025年7月2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解释针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流程、特殊标的执行、权利救济等关键问题作出细化规定,结合《民事诉讼法》及《行政强制法》的基础条款,最新规定重点内容如下:
1、商品房相关执行异议的特殊认定商品房消费者优先保护:法院强制执行房企名下新建商品房时,若案外人能证明查封前签订合法书面买卖合同、已付全款或部分付款后剩余款项交法院执行,且房屋用于家庭居住,可请求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等的强制执行,还可要求房企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预售资金与解约后款项保护:若案外人已向房企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交购房款且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排除该笔款项的强制执行并申请发放;若因房屋无法交付导致合同解除,也可在房产变价款中优先主张对应款项。
2、不动产买受人的执行异议认定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时,若案外人作为买受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交付的价款足以清偿不动产对应的主债权,可排除该不动产的强制执行,还能要求抵押权人按套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3、执行异议之诉审理中的执行衔接审理期间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并提供担保的,法院可裁定是否准许。若后续认定案外人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而执行标的已被申请执行人通过拍卖、抵债取得,需撤销相关裁定并要求申请执行人返还;若标的已被他人合法取得,则需将变价款发放给案外人,拒不返还的可强制执行。
4、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终结与后续处理若审理或再审审查期间,执行案件已结案且执行措施已解除,法院应终结诉讼或审查,但案外人提出的确权、给付等请求可继续审理。若案件经审判监督程序发现支持案外人排除执行的判决错误,执行标的未合法转让的,按原顺位恢复执行;已转让的,申请执行人可另行向被执行人、案外人主张权利。
5、其他基础强制执行规定衔接除上述新解释外,核心基础规定仍需遵循《民事诉讼法》《行政强制法》相关内容。比如法院可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存款、股票等财产并依法扣押、变价;对拒不履行义务者可采取限制出境、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措施;行政强制执行中,行政机关无强制执行权的,需申请法院执行,且执行中不得查封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等。
强制执行后仍没拿到钱,大概率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隐匿财产,或是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等原因,你可通过查找财产线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追究其法律责任等方式推进维权,具体措施如下:
1、深挖财产线索并申请恢复执行
若法院因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并不意味着债权失效。你可主动通过合法途径排查线索,比如留意被执行人是否有新购置房产、车辆,是否有正常工资收入、投资收益,或是存在到期债权等。一旦获取具体线索,如银行账号、房产地址、债务人的还款承诺等,可立即整理证据向法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且该申请不受时效限制,发现线索后随时能申请,法院会据此重新采取查封、扣押、划拨等执行措施。若被执行人有固定收入,还可专门申请法院扣留、提取其对应收入用于偿债。
2、申请追加相关责任人作为被执行人
若被执行人是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核查其股东是否存在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或查看是否有未清算即注销、无偿转让财产等情况,依据相关规定申请追加该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若被执行人是自然人,其遗产继承人继承遗产却未偿还债务,也可申请追加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执行。
3、申请强化惩戒措施施压
你可向法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申请限制高消费。这会对其出行(如禁止乘坐飞机、高铁)、消费(如禁止入住高档酒店、购买奢侈品)、信贷、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多方面进行限制,挤压其生活和经营空间,促使其主动履行债务。若被执行人存在规避执行的行为,如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还可申请法院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4、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
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明明有履行能力,却通过隐匿、转移财产、虚假诉讼等方式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的,可依据《刑法》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或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方式能形成强力威慑,很多被执行人会为避免牢狱之灾而主动清偿债务。
5、申请参与财产分配
若被执行人有多笔债务,其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欠款,你需及时向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法院会按照法律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和比例,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变价款在所有债权人之间分配,你可通过该程序获得相应比例的受偿,避免因其他债权人优先执行而无法拿到欠款。
6、监督并督促法院执行
若你认为执行法院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况,比如收到财产线索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甚至申请提级执行。上一级法院审查后,可责令原法院限期执行,也可能决定由本院执行或指令其他法院执行,以此推动执行程序高效推进。
强制执行的期限需从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限和法院执行案件的办理期限两个核心维度来看,不同维度的期限规定不同,具体如下:
1、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限
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限的起算方式分三种情况: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最后一日起算;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算。此外,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被执行人违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也为二年,从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不过若案件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续发现被执行人新财产线索的,申请恢复执行不受该二年时效限制。
2、法院执行案件的办理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立案后,一般需在六个月内执结;若是非诉执行案件,需在三个月内执结。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三个月;若还需进一步延长,则要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需要注意的是,评估、审计、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等耗时较长的流程,不计入上述法院的执行办理期限内,这些流程的时间会根据财产处置的复杂程度相应增加。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