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个取保九个缓刑”并非2025年的法律规定,只是司法实践中流传的对取保候审后缓刑适用概率的通俗说法,且该说法存在夸大成分。2025年办理刑事案件时,取保候审和缓刑的适用仍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两者仅因适用条件高度契合,使得取保后判缓刑概率较高,但绝非必然结果,以下是具体说明:
1、两者适用条件的契合性,奠定高概率基础取保候审与缓刑的核心适用标准均围绕“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险性低”,这是取保后缓刑概率高的关键原因。依据《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相关规定,能获批取保的嫌疑人,要么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等轻刑,要么虽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不会有社会危险性;而《刑法》第72条明确的缓刑适用条件,是针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且需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等。比如常见的醉驾案、小额盗窃退赃案,取保后因刑期多符合要求且社会危险性小,往往容易判缓刑。
2、2025年相关司法意见进一步明确适用逻辑2025年7月“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虽未修改取保候审和缓刑的核心规定,但进一步明确了缓刑适用与认罪悔罪的关联。其中提到,有悔罪表现是缓刑适用的必要条件,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小、群众反映不大的轻微犯罪,若嫌疑人真诚认罪悔罪,可给予较大幅度从宽处理,这也使得这类取保案件判缓刑的导向更清晰。例如部分情节轻微的帮信案件,嫌疑人取保后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大概率会被适用缓刑。
3、取保后不判缓刑的例外情形仍大量存在2025年的司法实践中,仍有诸多取保后判实刑的情况,打破“十个取保九个缓刑”的认知: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若嫌疑人取保期间失联、干扰证人作证、威胁被害人等,会被认定为有社会危险性,法院审判时多会排除缓刑。比如某故意伤害案嫌疑人取保后恐吓被害人,最终被判处实刑。
案件证据或情节发生变化:取保后侦查发现新证据,如诈骗案中查明的犯罪数额远超此前预估,刑期突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就不符合缓刑条件,会被判实刑。
特殊犯罪类型或主体:对于涉黑涉恶、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案件,即便办理了取保候审,因宣告缓刑对社区可能有重大不良影响,通常不适用缓刑;此外,依据《刑法》第74条,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即便取保,也绝对不能适用缓刑。
取保候审后检察院不起诉的几率没有固定数值。因为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目的是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检察院是否起诉无必然关联,最终是否不起诉,核心取决于案件的证据情况、犯罪情节等关键因素。不过结合司法实践,不同案件情形下,不起诉的概率差异较为明显,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类情况:
1、不起诉概率极高的情形
若案件符合法定不起诉的条件,检察院通常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比如经侦查确认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或者案件是侮辱、诽谤等告诉才处理的类型,而被害人未告诉或撤回告诉的。这类案件无论是否取保候审,只要满足法定条件,不起诉基本是必然结果。
2、不起诉概率较高的情形
这类情况多对应酌定不起诉或证据不足不起诉。在酌定不起诉层面,若犯罪嫌疑人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具备自首、立功、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比如轻微的盗窃、诈骗案中,嫌疑人全额退还赃款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检察院大概率会综合考量社会危害性,作出不起诉决定。而证据不足不起诉方面,若侦查阶段收集的关键证据存在缺失、矛盾,经过补充侦查后仍无法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比如关键证人证言前后矛盾且无法核实、缺乏直接物证等,检察院也会依法不起诉。
3、不起诉概率极低的情形
若犯罪嫌疑人涉嫌性质严重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抢劫、重大涉众型经济犯罪等,且案件证据确凿,能清晰证实其犯罪事实,即便被取保候审,不起诉的概率也极低。例如在恶性暴力犯罪中,作案过程有监控录像、目击证人、DNA等多项证据相互印证,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极大,检察院通常会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观点提及司法实践中不起诉率约30%-70%,但该数值仅为宽泛参考,且会因地区、案件类型、司法政策等因素波动,不能作为判断个案不起诉概率的依据。若想提高不起诉的可能性,犯罪嫌疑人可在取保候审期间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主动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或通过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并寻求律师帮助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
“取保候审最忌的三个时间”,本质是司法实践中申请取保易失败或错过关键机会的三个时间点,若把握不当,要么取保申请被驳回,要么直接错失取保的最佳窗口期,具体如下:
1、拘留初期的前3天内
这个时间点申请取保候审大概率会被拒绝。公安机关刚对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后,正处于集中收集、固定关键证据的阶段,此时案情模糊、证据链尚未形成,办案人员难以判断嫌疑人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也无法准确界定涉案情节轻重。比如共同犯罪案件中若还有同案犯未到案,过早申请取保,办案机关会担心嫌疑人有串供、干扰侦查的风险。而且此时申请被驳回后,还可能影响后续更成熟的取保申请,甚至导致侦查阶段难以再次申请。
2、检察院审查批捕的第6-7天
公安拘留嫌疑人后,最长30天内会提请检察院批捕,检察院有7天的审查批捕期,这7天是取保的“最后窗口期”,但临近末尾的6-7天申请极不划算。一方面,办案人员此时大概率已梳理完案件材料,甚至初步形成了是否批捕的倾向性意见,此时提交取保申请或《不予批捕意见书》,办案人员往往没有充足时间重新核查、调整判断;另一方面,若申请时间过晚,一旦检察院作出批捕决定,后续再申请取保的难度会大幅增加,只能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方式争取,成功率远低于审查批捕阶段。
3、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的最后几天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很多人容易忽视期限届满前的沟通准备,等到最后几天才处理相关事宜,这会引发诸多问题。依据法律规定,若期限届满需解除取保,或案件需转为其他强制措施,办案机关需及时通知当事人。若临近到期才与执行机关沟通,可能因案件流程衔接不畅、材料准备不及时,出现超期通知、手续遗漏等情况。此外,若案件需继续侦查,到期前未提前申请延续相关措施或变更强制措施,还可能影响案件推进,甚至给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权利保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