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截至2025年11月,我国并未出台关于连带责任的全新法律,现行连带责任规则仍以《民法典》中的核心条款为基础,搭配相关司法解释与司法政策细化适用。不过2025年最高法汇总的连带责任纠纷裁判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部分场景的裁判标准,让连带责任的适用更具实操性,以下是具体梳理:
1、基础核心规则无变化
《民法典》中关于连带责任的核心界定始终是适用依据,即连带责任仅能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产生,权利人可请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内部份额难以确定的平均担责,实际承担责任超自身份额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像共同侵权、挂靠经营、建设工程分包等常见连带责任场景的规定,2025年也未出现调整,例如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挂靠人与被挂靠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2、2025年司法指引细化的实操规则
最高法2025年7月汇总的连带责任纠纷裁判相关指导意见,针对司法实践中的高发纠纷,明确了具体裁判要点,进一步规范了连带责任的适用边界: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明确认定需满足“人员交叉任职、业务范围重合、财务账户混用、财产边界模糊”四要素。例如甲、乙公司共用财务系统和银行账户,乙公司拖欠货款时,甲公司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确定内部责任按过错及受益比例分担,无证据证明则平均分配。
瑕疵出资股权相关连带责任:清晰界定责任主体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原股东,以及明知股权有瑕疵仍受让的继受股东。且明确公司债权人可直接起诉这两方,追偿时优先由原股东承担,不足部分再由继受股东连带补足。
共同侵权责任区分:对不同类型的共同侵权连带责任做出细化裁判标准。比如原因力聚合情形下(如两家化工厂排污共同致农田污染,任一厂排污都足以造成该损害),行为人对外连带,内部按原因力比例分担责任;共同危险情形中(如多人掷石块致伤却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行为人先承担连带责任,若能证明自身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可免责。
权利放弃的法律后果:明确赔偿权利人若放弃对部分侵权人的赔偿请求,其他侵权人可在该放弃范围内免责,且法院必须向权利人释明该法律后果,并在判决书中载明。
3、特定领域司法解释的补充适用
除通用规则外,各领域配套司法解释的连带责任规定仍持续适用,无2025年新规调整,例如《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明确缺乏资质的主体借用他人资质签订施工合同,出借方与借用方需对因资质出借导致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等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178条,连带责任的比例划分核心是“约定优先、法定补充、模糊平均”,对外连带责任人需对债权人承担全部责任,而内部比例则结合约定、责任大小等因素确定,具体划分方式如下:
1、按当事人内部约定划分
若连带责任人之间通过协议(如合伙协议、合作合同等)明确约定了内部责任比例,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就优先按约定比例划分。比如甲、乙、丙合作开展项目,约定因项目产生的连带责任内部按甲50%、乙30%、丙20%分担,后续出现相关债务时,三人内部就按此比例承担,若甲先向债权人付清全部款项,可向乙、丙追偿对应份额。
2、按责任大小法定划分
无约定或约定无效时,按各责任人的责任大小确定比例,司法实践中主要结合过错程度、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等判断,不同场景下有具体适用标准:
共同侵权场景:比如甲、乙二人共同开车违规行驶撞伤路人,经交警认定甲逆行是主要过错(占70%),乙超速是次要过错(占30%),那么二人内部的连带责任比例就按7:3划分;若两家工厂违规排污共同污染农田,可根据排污量、污染物毒性等确定各自对污染损害的原因力大小,进而划分责任比例。
合伙债务场景:《民法典》第973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内部无约定时,先协商确定比例,协商不成按实缴出资比例分担。例如A、B、C合伙经营商铺,实缴出资分别为50万、30万、20万,无责任约定且协商无果时,内部就按5:3:2的出资比例划分连带责任份额。
3、难以确定责任时平均划分
若无法通过证据明确各连带责任人的责任大小,法律推定所有责任人责任均等,平均分担责任。比如多人共同实施高空抛物行为致人损害,却无法查明具体是谁的抛物造成伤害,此时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因过错和原因力均无法区分,内部就平均划分责任份额;再如多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无法确定谁的行为导致损害结果,也适用平均分担规则。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比例仅针对连带责任人内部划分。对债权人而言,可请求任意一个、多个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责任人不能以内部约定的比例为由拒绝承担全部责任,只有在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身份额后,才能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超出部分。
依据《民法典》第686-688条,连带责任担保和一般担保作为保证的两种核心形式,核心差异集中在保证人的抗辩权、责任顺序等方面,具体区别可通过以下几方面详细区分:
1、核心权利(先诉抗辩权)不同
一般担保: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这是其最核心的权利,意味着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债权人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不过该权利存在例外,比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等情形下,先诉抗辩权会消灭。
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只要债务到期未清偿,或出现合同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担责,保证人不能以债权人未先向债务人追偿为由拒绝。
2、责任承担顺序不同
一般担保:责任顺序有先后之分,债务人承担首要责任,保证人承担补充责任。只有债务人客观上无力清偿(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保证人才需补位承担剩余债务。例如甲借款给乙,丙做一般保证人,乙到期不还钱,甲需先起诉乙并执行其财产,若乙的财产不足以还债,才能要求丙承担剩余欠款。
连带责任担保:无责任先后顺序,保证人与债务人地位近乎平等。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可自由选择,既可以要求债务人还款,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还款,还能同时向两者主张债权。比如上述案例中若丙是连带责任保证人,乙到期未还钱,甲可跳过乙直接起诉丙要求全额还款。
3、合同设立方式不同
一般担保:设立方式更灵活。除了书面明确约定外,若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法律直接推定为一般保证,这一规定更侧重保护保证人的利益。
连带责任担保:设立要求严格,必须通过书面形式明确约定。比如合同中需清晰写明“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等类似表述,不存在推定成立的情况。
4、诉讼相关规则不同
一般担保:诉讼程序有先后限制,债权人通常需先起诉债务人,经强制执行无果后,才能起诉保证人;且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时,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会随之中断。
连带责任担保:诉讼方式更灵活,债权人可单独起诉债务人、单独起诉保证人,也可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同时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时,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会中断。
5、担保人风险程度不同
一般担保:保证人风险较低。因为其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债务人经强制执行仍无法偿债,若债务人有足够财产,保证人可能无需实际承担任何责任。
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人风险极高。债务人一旦违约,债权人可优先选择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可能直接面临全额偿债的压力,后续还需通过追偿程序向债务人追索欠款,存在追偿无果的额外风险。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