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最新法律规定,核心依据是2024年修订的《公司法》和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多种可追加的法定情形,具体如下:
1、未履行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
根据《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及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文书确定的债务,两种情形下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一是股东出资期限届满但未履行或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需在未出资范围内担责;二是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但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触发出资加速到期,债权人可要求该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并在对应范围内承担责任。若股东在诉讼中才向公司补足出资,一般不能免除其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责任。
2、抽逃出资的股东
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十八条,股东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制作虚假财务报表虚增利润分配、利用关联交易违规转移资金等不正当手段抽回出资,导致公司偿债能力下降的,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
《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九条明确,原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便转让股权,即便股权已转移,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仍可申请追加该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同时结合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原股东还需与股权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一人公司中财产混同的股东
按照《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条及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需承担财产独立的举证责任。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且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若股东无法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清晰的资金往来记录等证据,证明自身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法院可认定财产混同,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其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的股东
《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一条指出,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债权人可申请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股东在公司简易注销时作出不实偿债承诺,亦需按承诺承担对应责任。
6、违规减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股东
新《公司法》对公司减资程序有严格要求,股东若未按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未及时通知债权人,或未对公司债务清偿、提供担保便违规减资,本质上属于变相抽逃出资。虽《变更追加规定》未明确此情形,但司法实践中可类推适用抽逃出资、未足额出资的相关条款,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该类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违规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立案流程,需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通常需拿到终本裁定)为前提,再按准备材料、提交申请、法院审查裁定等步骤推进,若对结果有异议还需走后续救济程序,具体如下:
1、前置准备:获取终本裁定+整理立案材料
首先要拿到法院出具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以此证明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已无足够财产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这是多数情形下申请追加股东的关键前提。接着准备齐全立案材料,核心包括:一是《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需清晰写明申请人、被申请股东、原被执行人公司的信息,以及追加股东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二是基础法律文件,像生效判决书、调解书等执行依据,还有前述终本裁定书;三是股东需被追加的证据材料,如证明股东未足额出资的公司章程与验资报告、证明抽逃出资的银行转账记录、证明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的财务报表等;四是股东身份信息,如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的工商登记信息等。
2、提交申请:向执行法院递交材料
申请人可先与案件原执行法官沟通追加事宜,随后将准备好的全套材料提交至执行法院的立案窗口或直接交予执行法官。法院立案庭会先做形式审查,核对申请书格式是否规范、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的便会正式受理立案,启动追加审查程序。
3、法院审查:书面审查或组织听证
法院受理后,通常由执行审判庭开展实质审查。审查方式以书面审查为主,即核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是否能支撑追加诉求;若案件事实复杂、争议较大,法院会组织听证,通知申请人、被申请股东及原被执行人公司到场,各方可当场陈述意见、举证质证,法官会结合听证情况进一步查清事实。
4、出具裁定:确定是否追加股东
法院结合审查或听证结果作出裁定。若认定符合追加条件,会出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裁定;若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定追加情形,则会出具驳回追加申请的裁定。裁定书会依法送达给各方当事人。
5、后续程序:依据裁定结果推进
裁定准予追加:申请人可凭该裁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法院后续可对被追加股东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
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若不服,需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提起该诉讼时需按普通民事诉讼流程立案,提交起诉状、驳回追加申请的裁定书及相关证据,后续若对一审判决不服,还可依法提起上诉。
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需准备申请书、主体身份、执行依据、核心事实证据等几类核心材料,且材料份数通常为被追加股东人数加原被执行人人数再加1份,具体明细如下:
1、核心申请书:即《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需清晰写明申请人、被申请股东、原被执行人公司的详细信息,明确申请追加的具体请求,比如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等;同时详细阐述追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比如股东未足额出资的事实、对应的《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条款。
2、各方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这类材料用于确认各方诉讼主体身份,避免主体信息有误。
申请人若为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准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若有委托代理人,还需补充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执业证件(如律师证)。
被申请追加的股东,若为自然人,需准备其人口信息查询资料等身份材料;若为法人股东,则提供工商登记公示信息;此外还可附上公司股东名册,进一步佐证股东身份。
3、执行程序相关基础材料:这类材料是证明执行程序合法且具备追加前提的关键。一是生效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等,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二是法院出具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以此证实公司经强制执行后无足够财产清偿债务,这是启动追加股东程序的重要前提。
4、对应追加情形的核心事实证据:这类证据需根据追加股东的具体法定事由准备,是支撑追加诉求的核心,常见情形对应的材料如下: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