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占地建房主要遵循《土地管理法》等法规及各地实施细则,核心围绕用地资质、选址面积、审批流程、建设规范等方面设定规定,各地会结合实际细化标准,以下是全国通用核心规定及部分地方补充要求:
一、用地资质与“一户一宅”规则
限定申请主体:仅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申请宅基地建房,城镇居民、退休干部等非本村成员严禁到农村购买宅基地或占地建房。同时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房间接获取宅基地使用权。
严格“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申请新建房屋获批后,通常需在房屋验收合格90天内拆除旧房,且需完成拆旧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此外,建新须限期拆旧,获批后原则上2年内需完成建房。
二、选址与用地面积限制
严禁违规选址:严格执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尤其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同时需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铁路电力线路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等重点区域。若确需占用农用地,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面积有明确标准:各地会设定差异化面积标准,例如四川规定宅基地每人不超70平方米(住房用地每人不超5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算,5人以上户按5人算;若不占用耕地,每户住房用地面积可额外增加不超30平方米。其他地区也会结合本地耕地资源、人口密度等确定合理上限。
三、规范审批流程
全国普遍实行“村级审核+乡镇审批”的流程,部分地区还会落实“三审核”“两公示”“四到场”制度,具体步骤如下:
村民申请:以户为单位向村委会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及使用承诺书等材料。
村级审核公示:村委会核实后召开村民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公示不少于7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后上报乡镇政府。
乡镇审批:乡镇政府联合相关部门实地核实,符合条件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后还需到场钉桩放线,确定建房位置和基底高度。
竣工验收: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验收,核查是否符合批准的面积、层数等要求,验收合格后村民可申请不动产确权登记。
四、建设与后续管理要求
风貌与图纸规范:多地要求农村建房选用当地免费提供的通用设计图集,建筑风格需与村庄整体风貌协调,比如推广坡屋顶,禁止擅自搭建彩钢棚等临时构筑物。若建设三层及以上住房,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勘察设计。
施工与安全管理:施工人员需具备相应资质,像四川要求农村工匠需持培训合格证书上岗;建房过程中,乡镇政府会开展建中巡查监管,把控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关键环节的质量安全。
违规责任追究:若存在未批先建、超面积占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等违规行为,乡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可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责令整改、拆除违规建筑等。
农村占地建房的“八不准”是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于2020年7月29日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中明确的规定,目的是遏制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具体内容如下: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永久基本农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核心耕地资源,属于重点保护的耕地类型,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其用于建房等非农建设。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既禁止通过强硬手段强行侵占耕地建房,也不允许超出法定或规定的用地标准,违规多占用耕地建设房屋。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耕地的买卖与流转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且流转后仍需保持耕地的农业用途,严禁借买卖、流转耕地的名义,违规将耕地转为建房用地。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农民或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获得的耕地,其核心用途是开展农业生产,未经法定审批程序,不得擅自改变耕地用途用于建造房屋。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禁止以“设施农业”“乡村旅游”“养老项目”等各种虚假或不合规名义为借口,规避审批流程,违法占用耕地建设房屋及相关设施。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农村宅基地遵循“一户一宅”的基本分配原则,农户若违反该规定,额外占用耕地建设住宅,属于违规行为。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通过违法占用耕地建造的房屋本身不具备合法产权,其交易行为也不受法律保护,严禁此类非法房屋进入市场进行出售流转。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相关行政部门必须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审批用地,严禁越权审批、违规审批,杜绝为占用耕地建房的行为开具合法手续的情况。
农村占地建房的管理和查处由多个部门分工负责,核心涉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乡镇政府也承担部分查处职责,部分地区城管或综合执法部门会参与相关工作,具体分工依据行为主体、土地类型和违规情形不同而划分,详情如下:
1、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心负责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相关违规行为。依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不管村民非法占用的是耕地、集体建设用地等何种类型土地,只要是村民身份非法占地建住宅,比如未批先建、骗取批准建房、超面积建房、违反“一户一宅”建房等,均由该部门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房屋等处罚。
2、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重点管控村民以外的主体违法占地建房,以及与土地性质、规划相关的违规建房行为。例如城镇居民到农村买地建房、企业或其他组织占用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建厂房、以设施农业等名义违规占用耕地建房等;同时还负责耕地保护中破坏种植条件的相关违规建房配套查处,比如在耕地上建房导致耕地无法耕种的,会依法责令整改、处以罚款等。
3、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若村民或其他主体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是未按照许可证规定建设住宅,乡镇政府有权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依法组织拆除。此外,乡镇政府还会参与宅基地审批的前期核实、建房过程中的日常巡查等基础管理工作。
4、城管或综合执法部门:该类部门的职责在各地存在差异。通常在城市规划区及乡镇集镇范围内,若农村占地建房涉及违反规划管理的违规建设行为,会由城管或综合执法部门查处;部分地区自然资源部门还会委托其下属队伍行使部分违法占地建房的查处职权。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