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年假核心遵循《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2025年人社部相关贯彻实施通知,核心规定围绕休假条件、天数、特殊情形处理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1、享受条件
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包含在不同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长),即可享受带薪年假,哪怕处于试用期,只要满足该时长要求也依法享有年假权益。
2、休假天数
年假天数依据职工累计工作年限确定,且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假假期。具体对应关系为: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特殊人员天数折算
针对入职或离职当年未工作满全年的职工,年假天数按实际工作天数折算。折算公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全年应享年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假。例如7月1日入职、累计工作满8年(应享10天年假)的职工,当年可休年假约5天。
4、休假安排
单位需结合生产、工作情况,兼顾职工意愿统筹安排年假,可集中或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若因生产特点确有必要,经职工同意后可跨1个年度安排。
5、未休年假补偿
若单位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职工休年假,经职工本人同意后,需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实际额外支付200%)。但如果是职工因个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假,单位只需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即可,无需额外补偿。其中企业职工日工资按月薪除以21.75天折算。
6、不享受当年年假的情形
一是依法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多于年假天数的;二是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未扣工资的;三是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是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是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2025年人社部进一步规范了年假不休的补偿规则,核心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相关补充通知,补偿情况按未休年假的原因划分,具体规定如下:
1、单位原因未安排休假
若单位因工作需要,经职工本人同意后未安排休假,或安排的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需按应休未休的天数支付日工资收入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这300%报酬中已包含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实际相当于额外支付200%的补偿。其中企业职工日工资按月工资除以21.75天折算,事业单位职工则按全年工资收入除以261天折算。若单位逾期不支付补偿,除补发报酬外,还需按对应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拒不支付的,可能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职工个人原因未休假
若单位已依法安排年假,但职工因个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或主动放弃休假,这种情况下单位无需支付额外补偿,仅需正常发放职工该期间的工资即可。2025年对此要求更严格,不再允许“主动放弃休假换钱”的情况,以此保障职工的休假权益。
3、离职时未休年假的特殊补偿
职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当年若有未休完的年假,需按当年已过日历天数折算应休未休天数(折算公式:当年已工作天数÷365天×职工全年应享年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补偿。符合补偿条件的,单位需按日工资300%的标准在离职结算时一并支付补偿;若职工已休天数超出折算后的应休天数,单位一般不得要求职工返还已享受的休假权益。
此外,年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若因单位工作特点确需跨年度安排,需经职工同意,未安排的部分仍需按上述标准支付补偿。若单位拒不支付补偿,职工可通过12345热线、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权。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年假并非必须当年休完。具体安排分两种情况:
1、一般情况:年假通常应在1个年度内集中或分段休完,单位会结合生产、工作情况,同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来统筹安排,这是常规的安排原则。
2、特殊跨年度安排:若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比如部分行业存在明显淡旺季,旺季时难以抽身安排休假),在履行相关沟通程序后,可跨1个年度安排职工的年假。不过这种跨年度安排需充分兼顾职工意愿,不能由单位单方面强制决定。
此外要注意,公司自行制定的“年假当年不休,过期作废”这类条款是无效的。除非是职工因个人原因,以书面形式主动提出放弃当年年假,否则对于应休未休的年假,单位需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报酬;若单位既不安排休假也不支付补偿,职工可通过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权。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