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实践明确,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以信赖利益损失为核心,同时涵盖特定情形下的固有利益损失,个别特殊案件中还会支持合理的交易机会等间接损失,具体法律规定和范围划分如下:
1、核心赔偿范围:信赖利益损失
依据《民法典》第 500 条,缔约过失责任人需赔偿对方因信赖合同成立或生效而遭受的损失,这是赔偿的核心部分,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指当事人为缔约或准备履约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比如缔约过程中的差旅费、通讯费、公证费、合同文本制作费、为查验合同标的物支付的检测费等;还有为履行合同提前做准备产生的费用,像提前贷款筹集货款支付的手续费、租赁仓库准备存放合同标的物的租金等。
间接损失:主要是因信赖合同成立,而放弃其他合理交易机会所造成的损失。例如甲与乙磋商一笔货物买卖,甲为促成交易拒绝了丙给出的同等条件的订单,后乙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导致交易失败,甲因此错失与丙交易的利润,该部分合理损失可作为间接损失主张赔偿。
2、特殊赔偿范围:固有利益损失
固有利益与合同是否成立无关,是缔约方享有的人身权、财产权等不受侵害的利益,若缔约过程中因一方过错致使对方固有利益受损,也需纳入赔偿范围。比如在缔约磋商时,一方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对方受伤,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再如根据《民法典》第 501 条规定,一方泄露或不正当使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导致对方财产受损,该财产损失也属于固有利益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3、司法实践中的特殊情形
通常缔约过失赔偿不包含合同有效履行后的预期利润,但在特殊判例中有所突破。例如双方已签订合同,仅待审批生效,一方恶意拖延或拒绝办理审批手续,还将合同标的另行处置获利,导致另一方丧失确定的交易机会。此时法院会结合过错方的恶意程度,判决其适当赔偿受损方因丧失该交易机会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以此惩戒不诚信行为,这是对赔偿范围的补充适用。
《民法典》第 500 条仅明确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三类情形,而你所说的四种情形,是部分观点结合该条兜底条款及司法实践,将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单独列为一类,具体如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这是指一方根本无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磋商只是借口,目的是损害对方利益。比如甲公司为获取乙公司的独家技术方案,假意与其磋商合作项目,拿到方案后便立刻终止磋商,转而使用该方案与第三方合作,这种行为就属于恶意磋商,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该情形本质是缔约过程中的欺诈或信息隐瞒行为。例如商铺出租人故意隐瞒商铺即将面临拆迁的重要事实,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协议;或是卖家为促成交易,虚报商品的质量标准、性能参数等,导致买家基于错误信息作出缔约决策并遭受损失,均构成此类缔约过失。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这是从《民法典》第 500 条 “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中细化而来的常见情形。当事人在缔约磋商时,常会接触到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诀窍、客户名单等核心信息。若一方未经允许泄露该信息,或擅自将其用于自身经营等不正当用途,即便合同最终未成立,也需对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比如 A 公司在与 B 公司洽谈合作时获知其独家销售渠道,随后泄露给 A 公司的竞争对手,致使 B 公司业务受损。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这是兜底条款,涵盖除上述三种之外所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案例较多。例如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导致求职者已辞职且错失其他工作机会;或是磋商进入实质性阶段,一方已为履约完成店铺装修、备货等准备工作,另一方却无正当理由突然中断磋商等,都属于违背诚信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对应合同订立阶段的违规行为,违约责任对应合同生效后的违约行为,二者在《民法典》中有不同的法律依据,在产生前提、归责原则等多个方面差异显著,具体区别如下:
| 对比维度 | 缔约过失责任 | 违约责任 |
|---|---|---|
| 产生前提不同 | 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以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为前提,核心是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如保密、通知等义务。依据是《民法典》第 500 条。 | 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为前提,违反的是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义务,或是法律规定的合同相关义务。依据是《民法典》第 577 条。 |
| 归责原则不同 |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主张权利的一方必须举证证明对方在缔约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恶意磋商等,无过错则无需承担责任。 | 以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为主,只要一方存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且无不可抗力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需承担违约责任。 |
| 责任承担形式不同 | 责任形式单一,仅为损害赔偿。因为缔约阶段的损失多是对方因信赖合同成立而产生的财产损失,只能通过赔偿来弥补。 | 责任形式丰富多样,可由当事人约定或依法律规定确定,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等。比如货物质量不合格,买方可要求卖方修理、更换,也可要求其支付约定的违约金。 |
| 赔偿范围不同 | 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为缔约支出的差旅费、咨询费等直接费用,以及因信赖合同成立而错失的合理交易机会等间接损失,赔偿目的是弥补对方因信赖产生的实际损失。 | 赔偿的是履行利益的损失,即合同完全履行后守约方本可获得的利益,同时也可能涵盖固有利益损失,如因违约导致的额外财产损害等。赔偿结果通常是让守约方的利益达到合同完全履行时的状态,赔偿范围一般比缔约过失责任更广。 |
| 责任约定自由度不同 | 属于法定责任,其责任构成、赔偿范围等均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无法提前通过合同约定该责任的承担方式、赔偿金额等。 | 约定自由度较高,当事人可在合同中提前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比如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定金比例等,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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