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行政诉讼费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执行,核心为:普通行政案件每件50元,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涉及财产按财产案件标准分段累计,行政赔偿案件不收费。
一、案件受理费(核心收费)
| 案件类型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 普通行政案件(处罚、许可等) | 50元/件 | 不含财产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
|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 100元/件 | 不含财产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
| 行政赔偿案件 | 不收费 | 单独或一并提起均免受理费 |
| 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 | 50—100元/件 | 各地按省级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
| 涉及财产争议 | 按财产案件分段累计 | 同民事财产案件标准 |
二、财产案件分段累计标准(涉及财产时适用)
| 争议金额 | 收费比例 | 计算示例 |
|---|---|---|
| ≤1万元 | 50元/件 | 1万元交50元 |
| 1万—10万元 | 2.5%(超1万部分) | 5万元:50+4万×2.5%=1050元 |
| 10万—20万元 | 2%(超10万部分) | 15万元:50+9万×2.5%+5万×2%=2700元 |
| 20万—50万元 | 1.5%(超20万部分) | - |
| 50万—100万元 | 1%(超50万部分) | - |
| 100万—200万元 | 0.9%(超100万部分) | - |
| 200万—500万元 | 0.8%(超200万部分) | - |
| 500万—1000万元 | 0.7%(超500万部分) | - |
| 1000万—2000万元 | 0.6%(超1000万部分) | - |
| >2000万元 | 0.5%(超2000万部分) | - |
三、申请费(执行、保全等)
| 申请事项 | 收费标准 | 说明 |
|---|---|---|
| 无执行金额/价额 | 50—500元/件 | 各地按省级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
| 有执行金额/价额 | 按财产案件分段累计 | 同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 |
| 财产保全 | 按保全金额分段累计 | 最高不超过5000元 |
| 申请停止执行 | 按执行标的或固定额 | 参照执行费标准 |
四、费用减免与特殊情形
减半收取:调解结案、申请撤诉、简易程序审理。
不收费: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对上述裁定上诉;审判监督程序案件(当事人不交费)。
司法救助:经济困难可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免交仅限自然人)。
五、缴费与负担
缴费:起诉/上诉时预交,胜诉后可要求败诉方承担。
负担:一般由败诉方承担;撤诉或调解的,双方协商或按法院决定。
行政诉讼费用遵循“原告预交、败诉方负担”的核心原则,特殊情形按法定规则处理,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等规定执行。
一、核心承担规则
基本规则: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败诉:法院根据双方责任大小,决定各自负担的数额。
共同诉讼败诉:按当事人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确定各自负担比例。
调解结案:诉讼费用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
二、特殊情形处理
| 情形 | 费用承担方 | 说明 |
|---|---|---|
| 原告撤诉(被告未改行为) | 原告 | 可减半收取 |
| 被告改变/撤销行政行为,原告撤诉且法院准许 | 被告 |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
|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 | 预交方 | 已预交的退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
| 再审案件(当事人申请) | 申请再审人 | 双方申请的分别负担 |
| 鉴定/公告/评估等费用 | 主张方 | 谁主张、谁负担,直接支付给相关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
预交:起诉/上诉时由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
退费:胜诉后,法院会判令败诉方支付,或由法院退还预交方并向败诉方追缴。
司法救助:经济困难可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免交仅限自然人)。
2025年行政诉讼时效(起诉期限)按《行政诉讼法》第46条及最高法司法解释执行,核心为:直接起诉6个月、复议后15日、最长保护期5年/20年(不动产),未告知诉权最长1年。
一、核心起诉期限
| 情形 | 期限 | 起算点 | 依据 |
|---|---|---|---|
| 直接起诉(普通) | 6个月 | 知道/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 | 《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1款 |
| 复议后起诉 | 15日 | 收到复议决定书/复议期满 | 《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1款 |
| 未告知起诉期限 | 最长1年 | 知道/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 | 最高法行诉解释第64条 |
| 最长保护期(非不动产) | 5年 | 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 《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2款 |
| 最长保护期(不动产) | 20年 | 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 《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2款 |
二、关键规则与例外
法律另有规定优先: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单行法对起诉期限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告知诉权/期限:自知道诉权或期限起算,但从知道内容起最长不超1年,超期丧失起诉权。
最长保护期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超期法院不予受理。
特殊情形可扣除:被限制人身自由、不可抗力等导致无法起诉的,可扣除相应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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