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工医保断缴次月起停统筹待遇,3个月内补缴可连续;超3个月重缴次月享待遇但连续年限清零。居民医保断缴次年停待遇,2025起非集中期参保或未连续参保设3个月固定等待期,每多断1年加1个月,连续断4年及以上总等待期不少于6个月。
一、职工医保(含灵活就业)
断缴次月:个人账户可正常用,统筹基金与大病医保待遇暂停,费用自费。
3个月内:补缴并到账,次月恢复统筹待遇,补缴月份计入连续年限,补缴期间费用可按规定报销;仅续保未补缴,次月恢复但中断月不计入连续年限。
超3个月:重缴后次月起恢复统筹待遇,连续缴费年限重新计算,中断期间费用不报销;累计缴费年限与个人账户余额均不清零。
二、居民医保(2025年起)
集中缴费期(通常每年9-12月)正常缴费: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待遇,无等待期。
断缴次年:未缴费则全年停待遇;重新参保按以下规则执行:
固定等待期:非集中期参保或未连续参保,设3个月固定等待期,自缴费到账起算,期间费用不报销。
变动等待期:每多断缴1年,在固定等待期基础上加1个月;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总等待期(含固定)不少于6个月。
特殊群体:新生儿、医疗救助对象、当年退出现役军人等参保不设等待期。
三、跨险种切换
连续2年及以上参保,职工与居民医保间切换且中断不超3个月,缴费后即享待遇,不设等待期。
医保停交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续使用且不会清零;居民医保通常无个人账户,不存在余额使用问题。厦门地区按此执行,停缴期间个人账户与家庭共济账户资金仍可正常用。
具体使用规则
使用范围:仅限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支付门诊费用、在定点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以及支付住院自付部分等合规支出,直至余额用完。
核心限制:停缴次月起,统筹基金报销(如住院、大病统筹)暂停,期间住院费用需自费;个人账户不能提取现金(出国定居、死亡等特殊情形除外)。
特殊情况:职工医保转为居民医保,原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结余可继续结转使用;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依法继承。
医保补缴生效时间分职工(含灵活就业)与居民两类,厦门按此执行,核心看断缴时长与补缴时段。
一、职工医保(含灵活就业)
断缴≤3个月:补缴并到账次月生效,补缴月份计入连续年限,中断期间费用可按规定追溯报销。
断缴>3个月:重缴并到账次月恢复统筹待遇,但连续缴费年限重新计算,中断期间费用不予报销。
一人参保:唯一参保人补缴后,按上述规则执行,无需其他参保人同意。
二、居民医保(2025年起)
集中参保期(9-12月)缴费:次年1月1日起生效,无等待期。
延长缴费期(次年1-2月)缴费:缴费当日起生效,无等待期。
补缴期(次年3-12月)缴费:设3个月固定等待期,等待期满后生效,期间费用自费。
断缴多年:每多断1年加1个月变动等待期,连续断4年及以上总等待期≥6个月。
三、特殊情形
跨险种切换(职工↔居民):连续参保≥2年且中断≤3个月,补缴后即享待遇,无等待期。
新生儿、医疗救助对象等特殊群体:参保或补缴后通常无等待期,按政策即时生效。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