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察(含公安民警等公职警察)一旦构成犯罪并被依法判处刑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缓刑),按全国统一规定必须开除;同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明确部分涉罪行为 “直接开除”,另有严重职务犯罪即便未判刑也可能因纪律处分被开除。以下是核心情形与法律依据:
一、法定必开除的核心犯罪情形
1、判处刑罚必开除(通用规则)
依据《公务员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警察犯罪被法院判处刑罚(含缓刑,不含单处罚金),一律开除公职与警籍,无例外空间。常见罪名包括:
职务犯罪: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徇私舞弊减刑 / 假释 / 暂予监外执行罪等。
严重刑事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 死亡、强奸、抢劫、贩毒、非法持有毒品、组织 / 领导 /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
其他犯罪:危险驾驶罪(醉驾)、交通肇事罪(负主要责任致重大伤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等,一旦判刑即开除。
2、纪律条令直接开除的涉罪行为(无需等判刑即可开除)
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七条,有下列涉罪行为之一的,直接给予开除处分:
逃往境外、非法出境或滞留境外不归(涉嫌叛逃罪等)。
参与、包庇或纵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参与、包庇或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私放他人出入境(涉嫌滥用职权罪或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3、情节严重的涉罪违纪行为(构成犯罪即开除)
依据纪律条令相关条款,以下行为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一律开除:
刑讯逼供造成严重后果(如致人伤残、死亡,涉嫌故意伤害罪 / 故意杀人罪)。
伪造案情、证据材料,出具虚假证明,导致错案(涉嫌徇私枉法罪)。
违规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私放在押人员(涉嫌私放在押人员罪)。
利用职权干预经济纠纷、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情节严重(涉嫌受贿罪等)。
二、特殊情形与边界说明
单处罚金:部分地区对警察犯罪仅判单处罚金的,可能不开除,但多数地区从严处理,仍会开除。
免予刑事处罚 / 不起诉:若犯罪情节轻微,法院免予刑事处罚或检察院不起诉,是否开除取决于纪律处分结果,严重违纪的仍可能开除。
非警务人员:辅警、协警等非公职身份人员,犯罪后按劳动合同与内部规定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 “开除公职” 范畴。
三、开除的程序与依据
1、程序:先由司法机关定罪量刑,或纪检监察机关认定严重违纪涉罪;再由任免机关 / 监察机关按权限作出开除决定,同步取消警衔、办理人事关系注销。
2、依据:《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人民警察法》等,各地公安细则均遵循 “从严治警” 原则,涉罪开除无地域例外。
警察(公职编制)犯罪后原则上不能继续从事警察工作,核心取决于法院判决与纪律处分结果,以下分情形明确边界与法律依据:
一、绝对不能继续干的核心情形(必开除 / 终身禁入)
1、被判处刑罚(含缓刑,不含单处罚金):依据《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警察被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一律开除公职与警籍,且《人民警察法》规定曾因犯罪受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再录用为人民警察。例如醉驾(危险驾驶罪)判拘役缓刑、职务犯罪判有期徒刑,均会被开除并失去警察从业资格。
2、法定直接开除的涉罪行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七条明确,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向嫌疑人通风报信等涉罪行为,无需等法院判决即可直接开除,彻底失去岗位。
3、被开除公职或警籍:无论因何种犯罪被开除,均终身不得再担任人民警察,也无法报考其他公务员岗位。
二、特殊情形(可能保留岗位,但限制严格)
1、免予刑事处罚 / 不起诉:法院免予刑罚或检察院不起诉的,不属 “受过刑事处罚”,但需看纪律处分结果 —— 若违纪情节严重(如职务犯罪、执法暴力),仍可能被开除;仅给予降级、撤职等处分的,可保留公职,但通常调离执法岗位、影响晋升。
2、单处罚金:部分地区对仅判单处罚金的案件,可能不开除,但多数地区从严处理,仍倾向开除公职,且即便保留岗位,也会被调离执法一线、取消警衔晋升资格。
3、判决无罪:法院认定无罪的,原则上可继续工作,但需核查案件中是否存在违纪(如执法程序违法),若有违纪仍会受纪律处分,可能调离岗位。
三、非公职警察的特殊处理
辅警、协警等非公务员身份人员,犯罪后按劳动合同与内部规定解除劳动关系,不适用 “开除公职”,但同样无法再从事警务辅助工作,且有犯罪记录会影响后续就业。
四、实操要点
程序联动:刑事诉讼期间,公安机关通常会先暂停其执行职务、禁闭,待判决或处分决定作出后,再办理开除、调岗等手续。
记录影响:开除后,犯罪记录与处分记录长期留存,影响政审、特定职业准入,且无法通过常规途径删除。
警察犯错由内部监督 + 外部监督 + 司法机关分层管辖,按错误类型(违纪、执法过错、职务违法、犯罪)对应不同主管部门,核心分工清晰、程序衔接明确,以下是具体划分与依据:
一、内部管辖:公安系统内部处理日常违纪与执法过错
1、警务督察机构(核心现场监督)
依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县级以上公安均设督察机构,负责现场督察履职、警容风纪、执法规范等,可当场纠正轻微违纪,对严重问题提出处分建议并移送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发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例如民警执法态度恶劣、违规使用警械,由督察现场处置并督办整改。
2、纪检监察机构(纪律处分与职务违法调查)
负责查处民警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违纪违法,按权限作出警告、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监察委员会或检察机关。比如民警利用职权干预案件、收受贿赂,由纪检监察立案审查并追责。
3、法制部门(执法过错认定与纠错)
负责执法质量监督,认定案件事实错误、程序违法等执法过错,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整改,对过错责任人建议追责。例如办案中适用法律错误、证据不足,由法制部门审核并责令纠正。
4、其他内部部门
人事部门:落实处分决定,办理警衔降级、取消及岗位调整等。
审计部门:监督经费使用,查处挪用公款、违规报销等经济违纪。
业务主管部门(如刑侦、治安):对本部门执法办案中的程序瑕疵进行自查自纠。
二、外部管辖:专门机关处理职务违法与犯罪
1、监察委员会(公职人员职务违法 / 犯罪)
依据《监察法》,对警察(公职人员)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立案调查,可采取留置等措施,调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或直接作出政务处分(如开除)。
2、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公诉)
负责对公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如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对民警涉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徇私枉法等职务犯罪直接立案侦查(或由监委移送后审查起诉),向法院提起公诉。
3、人民法院(审判与裁判)
对民警涉嫌犯罪案件进行审理并判决,如危险驾驶罪(醉驾)、故意伤害罪等,判决结果直接影响是否开除公职与警籍。
4、其他外部监督
人大:监督公安执法,受理群众对民警违法的申诉并督促整改。
检察院:对公安执法中的违法情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单位及民警的执法过错、违纪问题,可直接查处或责令限期整改。
三、按错误类型快速对应管辖部门
| 错误类型 | 主要管辖部门 | 处理方式 |
|---|---|---|
| 轻微违纪(警容不整、执法不规范) | 警务督察 | 当场纠正、批评教育 |
| 一般违纪(工作失职、违规履职) | 纪检监察 + 人事部门 | 警告至降级处分 |
| 严重违纪(滥用职权、收受贿赂) | 纪检监察 + 监委 | 撤职、开除,涉嫌犯罪移送司法 |
| 执法过错(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 | 法制部门 + 业务主管 | 纠错、执法质量追责 |
| 职务犯罪(贪污、刑讯逼供、徇私枉法) | 监委 + 检察机关 + 法院 | 立案调查、审查起诉、刑事审判 |
| 普通刑事犯罪(醉驾、故意伤害) | 公安机关 + 检察机关 + 法院 | 立案侦查、公诉、判刑并开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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