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军人伤残补助(残疾抚恤金)最新标准按伤残等级与致残性质分档,依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5〕42号),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核心为一级因战年标准135840元,十级因战/因公统一12324元,因病致残仅限1-6级。
一、核心补助标准(单位:元/年)
| 残疾等级 | 因战致残 | 因公致残 | 因病致残(仅限1-6级) |
|---|---|---|---|
| 一级 | 135840 | 127884 | 120240 |
| 二级 | 122100 | 114780 | 107760 |
| 三级 | 108360 | 101700 | 95040 |
| 四级 | 91080 | 85320 | 79560 |
| 五级 | 73800 | 67680 | 64080 |
| 六级 | 59760 | 57120 | 50400 |
| 七级 | 45600 | 41400 | 无 |
| 八级 | 29040 | 26880 | 无 |
| 九级 | 21840 | 16800 | 无 |
| 十级 | 12324 | 12324 | 无 |
二、关键政策要点
1、适用范围:涵盖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参战/非战争军事行动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及其他符合条件人员;已按《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不再重复享受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2、致残性质认定
因战:对敌作战、执行反恐怖/维稳/国际和平任务等情形致残。
因公:执行任务/工作岗位/上下班途中意外、职业病、突发疾病等情形致残。
因病:义务兵和初级军士服役期间因其他疾病致残,仅限1-6级。
3、发放与起算:自被评定残疾等级当月起,由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月发放;已退休或领取养老金的,仍正常享受。
4、配套保障
医疗:1-6级残疾军人政策内医疗费用100%补助(无封顶);7-10级按60%补助(年最高8000元)。
护理费:对分散安置的1-4级残疾军人,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50%发放生活护理费,具体比例按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
其他:优先享受就业扶持、住房保障、交通出行等社会优待。
三、特殊情形与办理提示
增发与减免:参战、参试等特殊人员可按地方细则增发,部分地区对老残军人免缴相关费用。
调整机制:抚恤金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定期上调,本次为连续第21年提标。
办理流程:服役期间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疾等级;退役后补评/调整等级的,向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提交身份证、退役证明、伤残档案、医疗诊断等材料,经审核公示后发放补助。
禁止重复享受:已认定工伤的,不再重复享受伤残抚恤;已领取养老金的,不影响抚恤金发放。
四、地区差异与注意事项
部分省份(如河北)可能结合地方财力微调,以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布为准。
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确保足额、及时发放至个人账户。
若伤残等级调整或人员情况变更,需及时向经办部门报备,重新核定补助标准。
军人伤残补助(残疾抚恤金)申请领取分现役与退役两条路径,核心是先评定/补评/调整残疾等级,再申领补助,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2025年8月起按最新标准发放。以下是可直接落地的完整流程、材料与要点。
一、核心前提与适用情形
1、适用对象:现役/退役残疾军人、参战/非战争军事行动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等;因病致残仅限义务兵和初级军士,且为1-6级。
2、评定类型:
新办: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首次评定;
补办:退役后发现服役期间因战/因公未及时评残,申请补评;
调整:已评残但残情变化明显,需重新核定等级(距上次评定满1年)。
3、时效要点:新办应在因战/因公负伤或确诊职业病3年内申请;补办无绝对年限上限,但需提供服役期间致残的有效证明。
二、现役军人申请与评定流程(服役期内完成)
本人或监护人向所在单位(部队)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致残时间、原因、地点与伤情。
部队初审并出具意见,整理服役期间医疗档案、任务证明、证人证言等材料,逐级上报。
军级/战区级卫生部门组织医学鉴定,按《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意见。
部队审批后发放《残疾军人证》,自评定当月起由部队发放伤残抚恤金;退役时随档案移交地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接续发放。
三、退役军人申请与领取流程(退役后办理)
(一)材料清单(缺一不可)
亲笔书面申请(注明致残时间、原因、地点、部位及现状);
身份证、户口簿、退役证(或退役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服役期间原始医疗档案(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需加盖公章);
致残相关证明(作战/训练/执行任务文件、证人证言、仲裁/判决文书等);
2寸白底近期证件照4张(6个月内,露耳眉);
银行卡信息(用于发放补助);
调整等级需额外提供原《残疾军人证》与残情变化的医疗诊断。
(二)办理步骤(6步闭环)
提交申请: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或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材料;也可通过当地政务服务网“退役军人专区”线上提交。
县级初审:10个工作日内审核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齐全出具受理通知。
医学鉴定:县级部门组织到指定医疗机构,由专家小组出具残情鉴定意见(核心环节)。
市级复审:20个工作日内复核材料与鉴定结果,提出意见。
省级终审:30个工作日内审批,符合条件的发放/换发《残疾军人证》,建立抚恤档案。
领取补助:自批准当月起,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月发放至银行卡;已领养老金不影响补助,不得与工伤待遇重复享受。
四、关键时限与费用提示
办理周期:县级初审10日→医学鉴定约15-30日→市级复审20日→省级终审30日,全程约2-3个月(材料齐全前提下)。
缴费要求:申请与鉴定均免费,严禁收取额外费用。
滞纳金/补发:符合条件的,自评定/补评/调整当月起补发,无滞纳金;单位原因导致延误的,按规定追责。
异议处理:对鉴定或审批结果有异议,可在15日内申请复核,由上级部门组织重新鉴定。
五、配套保障与注意事项
医疗补助:1-6级政策内医疗费用100%补助;7-10级按60%补助(年最高8000元)。
护理费:分散安置的1-4级残疾军人,按当地职工月均工资30%-50%发放(按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
档案缺失补救:可申请军地联合协查,调取服役档案与医疗记录,切勿伪造材料(后果严重)。
信息变更:伤残等级调整、户籍迁移或联系方式变化,需及时向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备,重新核定发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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