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依据: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1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25〕42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工伤保险条例》。
适用对象: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非行政编制参照执行,抚恤金由所在单位发放。
一、定期伤残抚恤金
| 伤残等级 | 因公年标准(元) | 月均(元) |
|---|---|---|
| 一级 | 127,884 | 10,657 |
| 二级 | 113,232 | 9,436 |
| 三级 | 98,556 | 8,213 |
| 四级 | 77,580 | 6,465 |
| 五级 | 58,704 | 4,892 |
| 六级 | 49,620 | 4,135 |
| 七级 | 35,016 | 2,918 |
| 八级 | 22,620 | 1,885 |
| 九级 | 16,488 | 1,374 |
| 十级 | 12,324 | 1,027 |
依据:退役军人部发〔2025〕42号附件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按本人工资计发,对应月数如下:
| 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
| 月数 | 27 | 25 | 23 | 21 | 19 | 16 | 13 | 11 | 9 | 7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至三十七条。
三、伤残津贴与生活护理费
伤残津贴(1-6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岗位或单位难以安排工作时):
1-4级:基金支付,分别为本人工资90%、85%、80%、75%;
5-6级:单位支付,分别为本人工资70%、60%。
生活护理费(1-4级有自理障碍时):
完全不能自理:当地职工月均工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40%;
部分不能自理:30%;
支付主体:参保由基金支付,未参保由单位承担。
四、医疗与辅助器具保障
医疗待遇:旧伤复发医疗费按工伤执行,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伤残医疗优待。
辅助器具:配置假肢、轮椅等,经批准后由基金或单位按规定承担。
五、评残流程与凭证
申请条件:因公负伤或患职业病3年内提出;个人对致残事件有过错的不予认定。
核心材料:书面申请、身份证/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单位审核意见、医疗诊断与致残经过证明、二寸着警服照片等。
办理流程: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初审→市级医学鉴定→省级审批→发证(《伤残人民警察证》)。
关键提示:若按《工伤保险条例》应认定为工伤,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按工伤待遇执行。
六、特别说明
非行政编制民警参照执行,抚恤金由所在单位发放。
抚恤金每年动态调整,以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最新通知为准。
达到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人民警察因公致残认定,核心是先认定“因公”性质,再按《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评定1–10级伤残。
一、“因公致残”法定认定情形
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1号)与《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致残,可认定为因公:
执行公务负伤:依法履行执法执勤、巡逻防控、押解看守、处置突发事件、专项行动、侦查办案等任务中负伤。
公务途中意外:在往返执行公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意外事故负伤。
训练/演习负伤: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能、战术、警务技能训练或军事演习中负伤。
抢险救灾/保护公共利益:参与抗洪、抗震、森林防火、事故救援,或为抢救、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负伤。
职业病致残:因工作原因患法定职业病(如尘肺病、放射性疾病、职业性皮肤病等),经诊断鉴定后致残。
其他因公情形:在工作岗位上、因履行职责发生意外,且无个人过错责任。
二、不予认定情形
因个人过错(如酗酒、违规操作、非公务行为)导致伤残。
因非公务活动、个人原因受伤。
已按《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公伤残抚恤。
三、伤残等级评定标准(1–10级)
评定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退役军人事务部、民政部、原总后勤部联合发布),按劳动功能障碍与生活自理障碍综合定级。
等级划分与核心特征
| 等级 | 劳动能力 | 生活自理障碍 | 典型情形(示例) |
|---|---|---|---|
| 一级 | 完全丧失 | 完全不能自理 | 极重度智能减退、四肢瘫肌力≤3级、双眼无光感、重度器官衰竭 |
| 二级 | 完全丧失 | 大部分不能自理 | 重度智能减退、三肢瘫肌力≤3级、双眼盲目4级、严重心功能不全 |
| 三级 | 完全丧失 | 部分不能自理 | 精神病性症状致缺乏自理能力、双侧眼球摘除、截瘫肌力≤2级 |
| 四级 | 完全丧失 | 部分不能自理 | 中度智能减退、单肢瘫肌力≤2级、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中度器官功能障碍 |
| 五级 | 大部分丧失 | 无/轻度依赖 | 完全运动性失语、一侧眼球摘除、四肢大关节置换术后重度功能障碍、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
| 六级 | 大部分丧失 | 无/轻度依赖 | 轻度智能减退、一侧肾切除、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 |
| 七级 | 部分丧失 | 无依赖 | 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一手除拇指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一足1–5趾缺失 |
| 八级 | 部分丧失 | 无依赖 | 单肢体瘫肌力4级、双侧耳廓部分缺损、一手除拇指外任何2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
| 九级 | 部分丧失 | 无依赖 | 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一手食指2–3节缺失、一足拇趾缺失、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 |
| 十级 | 部分丧失 | 无依赖 |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外伤后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一手或足功能丧失≥5%、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
四、认定与评残流程
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负伤经过、医疗诊断、单位审核意见等。
初审: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材料。
医学鉴定:市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医疗机构,按《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鉴定。
审批发证: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
公安民警因公致残办理退休,核心是先完成因公致残认定与伤残等级评定,再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走提前退休通道,不受年龄、工龄限制。以下是最新办理流程、条件、材料与待遇要点。
一、退休核心条件
提前退休(因公致残专属)
已被认定为因公致残,并取得《伤残人民警察证》。
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通常对应1–4级伤残)。
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
本人自愿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
正常退休(不提前)
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龄满10年,可正常办理退休。
二、办理全流程(6步)
准备材料(提前3–6个月)
1、通用材料
书面退休申请书(写明因公致残、申请提前退休)。
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激活金融功能)。
人事档案、警衔证、警官证、社保缴费记录。
近期1寸免冠照片(办退休证)。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单位提供)。
2、因公致残专项材料
《伤残人民警察证》、伤残等级评定书。
设区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因公致残认定材料、完整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
3、单位初审与公示
向单位政工/人事部门提交全套材料。
单位审核材料真实性、工龄、社保、伤残情况。
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出具审核意见并上报。
4、上级审批
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公安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重点核查: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缴费年限。
审批时限:一般30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退休批文。
5、劳动能力鉴定(未做则补)
未做鉴定的,由单位或个人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提交:伤残证、病历、诊断、检查报告等。
结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提前退休的法定依据。
6、社保待遇核定
单位持批文到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待遇核算。
核算项目: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警衔津贴等。
停发在职工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7、办结与待遇衔接
领取《退休证》,注销警官证、警衔证。
伤残抚恤金继续发放,与养老金叠加享受,不冲突。
医保按退休人员标准执行,旧伤复发医疗按工伤保障。
三、退休后待遇(叠加享受)
基本养老金: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计发,含基础、个人账户、过渡性养老金。
伤残抚恤金:按2025年8月1日起执行的标准,按月发放(1–10级)。
生活护理费:1–4级、经鉴定有生活自理障碍的,按当地职工月均工资的**50%/40%/30%**发放。
医疗保障:旧伤复发医疗费按工伤政策报销,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其他:警衔津贴、职业年金、地方补贴按规定执行。
四、关键提示
1–4级伤残:通常可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直接走提前退休。
5–10级伤残:一般不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按正常退休或其他提前退休条件办理。
待遇并行:退休后伤残抚恤金不停发,与养老金同时领取。
材料齐全:缺少劳动能力鉴定或伤残证,无法审批提前退休。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