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最新【全文】

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最新【全文】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2-10-28 10:11:59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苏政发〔2021〕8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最新【全文】

  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最新【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征收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中16周岁以上的人员作为社会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保障对象)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 安置人员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具体产生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条 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

  安置人员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先筹后征、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保障适度、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审计、医疗保障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职,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

  第七条 建立全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统一业务政策和经办规程。建立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医疗保障、信访等部门和单位数据共享校核机制,推动部门间信息系统对接互通。

  第二章 社会保障费用筹集

  第八条 政府应当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用于保障对象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时,保障对象经书面确认,可通过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方式增加社会保障费用;经书面确认不抵缴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保障对象本人。

  第九条 各地根据苏南、苏中、苏北三类地区的划分,分别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的最低筹资标准。

  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苏南地区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为上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20%×180,苏中、苏北地区最低筹资标准分别为苏南地区最低筹资标准的90%、80%。

  安置补助费不抵缴的,其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为上述标准减去安置补助费金额。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单独安排每个征地批次(项目)的社会保障费用。

  实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预存制度。申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保障费用足额预存入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征地报批时,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相关凭证。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足额到账情况进行审核。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涉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省人民政府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涉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的,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以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的标准和保障对象的年龄段。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的,社会保障费用应当据实结算。社会保障费用不足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补足。

  征收土地申请未获批准的,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

  第三章 社会保障方式

  第十四条 保障对象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属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五条 保障对象不符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或者未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依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和服刑人员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和就业服务体系,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按照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规定缴纳保险费用后,依法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家庭或者个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将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一次性划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形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并建立个人分账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

  第二十条 个人分账户资金计息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二十一条 保障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从个人分账户资金中按年度退返其个人缴费。

  第二十二条 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定最高缴费档次的标准,用个人分账户资金为其逐期代缴保费。

  60周岁以上的保障对象,将个人分账户资金按照规定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其年满60周岁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形成新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二十三条 保障对象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前个人分账户已无余额的,由其本人按照规定继续缴费。

  第二十四条 保障对象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其个人分账户有余额的,余额处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 保障对象死亡的,其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保障对象离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一次性领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仍按照原保障方式进行保障。

  附件:全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地区分类表

  

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最新【全文】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在线法律咨询

遇到法律问题,需要解决?

立即咨询
今日咨询解答 5016

相关资讯

2025年城乡合作医疗报销比例是多少?
2025年城乡合作医疗报销比例是多少?
2025-07-04
157
农村低保一二三类补助标准2025年最新
农村低保一二三类补助标准2025年最新
2025-07-04
86
党内警告一年到期后怎样解除?
党内警告一年到期后怎样解除?
2025-07-04
20
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2025-07-04
290
离职社保缴纳时间规定2025最新
离职社保缴纳时间规定2025最新
2025-07-04
45

最新咨询

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务合同,未买社保。
的回答
可以劳动仲裁,要求经济赔偿
我本是某公司职职工,有25年工龄。两年前和公司订了个合同 3人就岗(3班3倒,月上班31个工时,没有公休) 待遇旱涝保收 每月3450元。合同满后感觉不公,就没有再和公司继续签原来的合同。公司后给该岗位加到4人(4班3倒),身份也恢复原有职工。但工资待遇还是原合同一样3450元/月。收人和其他岗位相差太大。和公司领导反应后得到答复:加人不加薪,本来给我们3人岗位收入得总数,现在加人就得4个人分。同为公司服务工作,公司这样区别待遇是否合理合法。我们应该如何公平对待
本人1983年10月份经江苏省阜宁县邮电局招工进入单位工作,在邮电局续工作8年。当时是委办工性质,1991年10月份本人顶替父亲工作改为全民合同制工人。单位现在对我1983.10--1991.09月这一段工作工生龄不予认可,说从正式成为合同制才算我工龄(说以前是委代办合同)。请问这种说法是否合规合法,我该如何维权?找什么单位维权?谢谢!
老板克扣工资,可以申请网上仲裁吗
的回答
可以
被非法入侵个人设备,并被共享个人信息
的回答
报警处理
公司让我们办理两张银行卡,并且有一张在公司手里面,我们都不知道卡号,一部分工资打个人手里,另外一部分公司拿我们个人银行卡取走,已经两年了
退休后企业年金领取多长时间?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依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一)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
退伍士兵军龄算不算工龄?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1)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
如果夜间我在马路上正常行驶,对向车开的灯疑似远光灯 我远近交替多次提醒,后发现他是近光,随后他开远光灯行驶,我由于对向车开远光灯视野不良,未发现对向车行驶至本车道,与其发生碰撞,责任如何划分
我与公司协商离职(离职证明上写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但是在申请失业金的时候,公司说我是个人原因离职,不能申领失业金。
查看更多

欢迎使用微信支付


文档费用:¥
点击微信支付

未查询到支付记录,3s后自动查询

支付后可以自由复制这篇文章

注:有问题,请联系微信客服【jiuwenlaw66】

律科服务助手

微信号:13400724354
长按保存图片
在微信中扫一扫打开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