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江苏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2-10-28 10:17:21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

  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1〕3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江苏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特级教师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原国家教委、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8〕33号)精神,结合我省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级教师是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当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是“四有”好教师的示范标杆。

  第三条 特级教师每3年评选表彰一次,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称号、颁发证书。

  第二章 推荐与评选

  第四条 评选范围和对象包括:在我省普通小学、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三年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教科研训机构、少年宫等教育机构任教的在职在岗教师。已办理退休手续或截至评选前一年年底已达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不列入评选范围。人事关系虽在中小学,但已正式发文任命担任党政部门职务的(不含挂职),不列入评选范围。

  第五条 特级教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师德的表率。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深厚的爱国情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热爱教师职业,模范履行教师职责,工作认真负责,勤恳踏实。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广博的仁爱之心、崇高的人格魅力,在学生、家长和教师中享有较高声誉。

  (二)育人的模范。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着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关爱学生,注重学科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针对学生个性特点开展教育引导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受到学生和家长的爱戴。

  (三)教学的专家。长期在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具有鲜明的教学理念、扎实的知识功底、过硬的教学能力、勤勉的教学态度、科学的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研究,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研究素养和良好的教学反思习惯,在课程、教材、教学法方面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探索和践行素质教育发展规律,教学质量和水平高,形成较为鲜明的教学风格、特色、主张和思想。

  (四)示范的先进。积极参与青年教师指导和师范生培养工作,担任过青年教师、师范生、名师名校长工作室指导教师,在提高指导对象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方面作出重要贡献。主动承担各类研训任务,开发研训课程,提供优秀研训资源,研训成效比较明显,有效促进区域教师专业素养的提升。

  (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5年,受聘中小学高级教师3年以上。教龄满20年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和紧缺学科教师受聘年限可适当放宽。事迹特别突出、成绩特别显著的,可不受教师职务和受聘年限的限制。

  (六)中小学校级领导申报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担任领导职务前,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5年以上,是所教学科优秀教师;担任领导职务后,仍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教学质量保持较高水平;正职校长在学校办学、行政管理等方面经验丰富、业绩突出。

  (七)教科研训人员申报除具备上述(一)、(四)和(五)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担任教科研训人员前,具有10年以上教育教学一线任教经历,是所教学科优秀教师,且在任教科研训人员后,仍坚持参加中小学教学、上示范课、开展教学专题讲座等教学活动;能够指导学科教学、教师发展工作,在促进区域学科建设、教师发展和教学质量、教科研水平提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六条 推荐评选程序包括:

  (一)学校等基层单位推荐。学校等基层单位组织教师自荐、集体推荐,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后决定推荐人选,按人事管理权限报教育行政部门。推荐人选应当在学校内公示,且个人全部申报材料公开展示,公示时间和申报材料公开展示时间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民主测评。教育行政部门通过民意测验、群众访谈等方式,对学校推荐人选广泛征求意见,同时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的意见,确定推荐人选后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

  (三)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特级教师推荐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特级教师推荐工作,根据评选条件逐一全面考核、确定推荐人选。特级教师推荐小组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教育教学专家、特级教师等有关方面人员组成。推荐人选应当在设区的市主要新闻媒体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再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

  (四)评选公布。省教育厅成立特级教师评选委员会,负责全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评选结果应当在江苏教育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教育部备案。

  第七条 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应当向长期在中小学一线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教师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乡村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工作满20年并在教书育人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

  第八条 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师德规范的,不得申报推荐。所在学校违背党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规定、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时任学校校级领导2年内不得申报推荐。

  第九条 凡在申报特级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推荐评选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相应处理。

  第十条 每批特级教师推荐评选的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厅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教育发展特别是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研究确定。

  第三章 奖励与培养

  第十一条 特级教师自省人民政府批准之后的下个月起享受国家规定的特级教师津贴,退休后继续享受,数额不减。特级教师津贴所需经费从教育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各地应当对评选出的特级教师给予奖励,并通过新闻媒体、举办教育教学成果展等活动宣传特级教师先进事迹,推广特级教师先进经验。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特级教师所在单位应当为特级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为特级教师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学术交流和培养考察等活动,促进特级教师持续发展,支持特级教师疗养休养。

  第四章 职责与担当

  第十五条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模范做好本职工作,发挥“四有”好教师示范标杆作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

  第十六条 做终身学习的引领者,主动适应时代发展,关注教育前沿动态,及时掌握现代教育技能,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增强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第十七条 坚持在教育教学一线,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学生德育,开发学生智力,培养学生能力,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示范作用,高质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服从组织安排到乡村学校、相对薄弱学校任教,主动承担中青年教师培养、各类教师研训任务,积极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名师空中课堂、支教送教、示范教学等公益性教育教学活动,根据需要参加名师工作室建设、担任师范生导师或在师范生培养院校承担教师教育相关课程教学任务。

  第十九条 关心和支持本校、本地区教育教学工作,积极为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事业发展建言献策。设区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与特级教师约定服务期,服务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条 特级教师管理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特级教师所在单位共同负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明确内设机构负责特级教师管理工作。日常管理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特级教师所在单位为主,省、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加强指导。

  第二十一条 特级教师除工作确有需要外,不应兼任过多的社会职务,保证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特级教师所在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级教师的考核。考核工作以设区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省教育厅负责宏观指导、协调和检查。设区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科学制定考核管理办法,突出承担教学工作、提升教学质量和履行职责情况的权重。对考核不合格者,应当令其限期改进。

  第二十三条 特级教师的流动应当符合区域发展均衡的要求。特级教师省内流动,流入地应当征得流出地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报省教育厅备案;调离本省的,原人事关系所在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省教育厅报告。

  第二十四条 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特级教师称号,取消特级教师相关待遇,并由所在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收回特级教师证书。

  (一)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二)在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非正常流动的;

  (四)其他应予撤销称号的。

  第二十五条 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报省教育厅备案,不再享受特级教师相关待遇。

  (一)未履行特级教师职责,连续两年特级教师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

  (二)因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第二十六条 特级教师调离中小学教育系统,其特级教师称号自行取消,与称号有关的待遇即行中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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