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电子烟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2023年电子烟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3-03-20 18:03:06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

  2022年第1号  

  为进一步加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人民健康安全,促进产业治理法治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了《电子烟管理办法》,现予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

  2022年3月11日

  (主动公开)   

  2023年电子烟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2023年电子烟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烟管理,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和进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

  第四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电子烟产业政策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相关产业政策,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

  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电子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劝阻青少年吸电子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电子烟。

   

  第二章  生产与质量管理

  第七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机构根据检验检测报告等申请材料对电子烟产品进行技术审评。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监督管理所需的检验、检测、监测与评价等工作。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电子烟抽检抽测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许可证的企业、个人及其产品进行检查或检验。

  第八条  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下同)、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上述企业设立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前款规定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九条  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所需技术和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生产企业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取得相应许可。

  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申请办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除应当具备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交有关电子烟委托经营协议等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电子烟经营主体改变许可范围或者具有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十一条  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所用的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下同)、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应当从有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经营权的烟草企业购进,不得非法购进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以及烟草废弃物。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的购销计划。

  第十三条  电子烟产品应当使用注册商标,使用和管理适用烟草制品商标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产品包装标识和警语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建立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委托生产电子烟产品的,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应当对所委托生产的电子烟产品质量负责,并加强对受托代加工企业生产行为的管理,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

  第十六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电子烟产品追溯制度,以加强对电子烟的全流程管理。

  第三章  销售管理

  第十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

  第十八条  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

  第十九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

  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经营主体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

  未通过技术审评的电子烟产品,不得上市销售。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与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第二十条  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将电子烟产品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

  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电子烟产品。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并不得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

  第二十一条  电子烟广告的监督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烟草广告的规定。

  禁止举办各种形式推介电子烟产品的展会、论坛、博览会等。

  第二十二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二十三条  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

  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

  第二十四条  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的运输,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寄递、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实行限量管理,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二十五条  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电子烟产品实行限量管理,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二十六条  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第四章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烟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进口产品的批发业务。

  第二十九条  进口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应当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报需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进口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应当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和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

  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进口电子烟产品,应当通过技术审评,并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

  第三十条  进口电子烟产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商品检验。

  第三十一条  进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字样。

  第三十二条  专供出口的电子烟产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要求。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办法的案件,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生产、销售伪劣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及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走私等行为。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本办法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监管谈话,中止平台交易资格,责令暂停生产经营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业务资格等措施。

  第三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将失信市场主体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监管,同时将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予以公示。

  第三十八条  电子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假冒注册商标电子烟产品、伪劣电子烟产品等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或由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第三十九条  对检举非法生产、销售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等的电子烟组件;烟具包括电子烟烟具、加热卷烟烟具和用于其他新型烟草制品的烟具,电子烟烟具是指将烟液等通过雾化等方式供人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等的装置;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在一个包装单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等;雾化物是指可被电子装置等全部或部分雾化为气溶胶的混合物及辅助物质。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营主体取得或变更相关许可事项,应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加热卷烟纳入卷烟管理。

  其他新型烟草制品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年电子烟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在线法律咨询

遇到法律问题,需要解决?

立即咨询
今日咨询解答 5016

相关资讯

粮食储备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25最新
粮食储备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25最新
2025-05-15
16
肇事逃逸致人轻伤一级怎么判刑和赔偿?
肇事逃逸致人轻伤一级怎么判刑和赔偿?
2025-05-15
18
公务员缓刑人员社保最新规定2025年
公务员缓刑人员社保最新规定2025年
2025-05-14
45
65岁老人住院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
65岁老人住院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
2025-05-14
45
企业退休职工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2025
企业退休职工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2025
2025-05-13
107

最新咨询

公司让我们办理两张银行卡,并且有一张在公司手里面,我们都不知道卡号,一部分工资打个人手里,另外一部分公司拿我们个人银行卡取走,已经两年了
退休后企业年金领取多长时间?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依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一)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
退伍士兵军龄算不算工龄?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1)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
如果夜间我在马路上正常行驶,对向车开的灯疑似远光灯 我远近交替多次提醒,后发现他是近光,随后他开远光灯行驶,我由于对向车开远光灯视野不良,未发现对向车行驶至本车道,与其发生碰撞,责任如何划分
我与公司协商离职(离职证明上写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但是在申请失业金的时候,公司说我是个人原因离职,不能申领失业金。
被告人不履行协议,欠款不换,但其名下无财产,如何将钱要回
的回答
强制执行,拉黑名单,等有钱再执行
我有一个案子是不当得利我起诉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人民法院说我的证据不足我改怎么办回
第一:企业2018年就当时的社会经济及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了“年薪制人员到龄退出实施办法”,确定了四条到龄退出的条件:1、该公司的总裁助理、业务总监、公司直管的党政正职及公司职能部门正职,男性满57周岁,女性满52周岁;2、其他适用范围人员,男性满56周岁,女性满51周岁;3、本办法印发前原执行或参照E及D层级人员,男性满57周岁,女性满52周岁;4、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另有界定的,按据本人法定退休年龄界定确定退出年龄。2020年该公司与另一公司(宝地资产公司)合署办公,宝地资产继续对原公司合同的年薪制员工执行前实施办法至今。现国家推出了“渐进式延迟退休实施办法”,年薪制人员的法定退休年龄另有界定了,但宝地资产无视第四条的退出条件,谎称第四条规定当时只针对有“特殊工种”等可提前退休的年薪制人员,不对目前国家渐进式延迟退休的年薪制人员。请问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 第二:当年公司根据社会经济实际及年薪制人员的收入实际,确定了到龄退出岗位的年薪制人员薪酬按照当时执行的薪酬标准的50%(税前)作为退出岗位后薪酬标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经济状况的不断提高,企业对年薪制人员的基本薪酬不提高,只提高绩效奖励薪酬,但到到龄退出岗位是按照2016年的基本薪酬标准的对折确定其岗位退出后的薪酬标准,严重损害了年薪制人员多年来的贡献和付出,企业的做法是否合理?
嫖娼小姐被抓有我的转账记录可以认定我嫖娼吗?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仅凭转账记录,若无他项确凿证据印证存在嫖娼行径者,通常无法直接裁定构成嫖娼罪名。
提前还了房贷让我后悔不已的原因是什么?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提前还了房贷让我后悔不已的原因是有以下几点:   1、支付违约金   在很多情况下,提前还清所有房贷其实是违反合同的行为,也就...
查看更多

欢迎使用微信支付


文档费用:¥
点击微信支付

未查询到支付记录,3s后自动查询

支付后可以自由复制这篇文章

注:有问题,请联系微信客服【jiuwenlaw66】

律科服务助手

微信号:13400724354
长按保存图片
在微信中扫一扫打开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