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2025年新规定

寻衅滋事2025年新规定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5-04-03 15:50:51

 寻衅滋事2025年新规定

寻衅滋事2025年新规定

  2025 年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主要在行为认定、情节考量、共同犯罪、刑罚幅度等方面有所调整:

  行为认定方面:对寻衅滋事的行为方式界定更细致,明确如在公共场合故意挑衅他人、引发混乱,或者多次实施轻微暴力行为且情节恶劣等属于寻衅滋事行为。对于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他人等行为的具体情节和后果要求更加明确,例如对于 “随意殴打他人”,可能会更明确地规定殴打次数、伤害程度等具体标准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情节考量方面:加重情节和从轻情节的范围有所调整。对于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等加重情节的认定标准可能会更加严格;对初犯、偶犯等从轻情节的把握更具灵活性,会综合考虑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场合等因素,以及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的实际影响。比如在重要节假日或大型活动期间实施寻衅滋事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情节更为严重。

  共同犯罪方面:规范了多人共同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责任认定,明确主犯、从犯等不同角色的认定标准和相应的刑事责任,避免多人犯罪案件中责任划分不清的问题,保障司法公正。

  刑罚幅度方面:根据寻衅滋事行为的不同情节,调整了相应的刑罚幅度。情节较轻的,可能处拘役、管制或者一定数额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样的规定更加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使刑罚的适用更加合理。

  此外,在具体案件中,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取得谅解等因素,对符合条件的行为人可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甚至可能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同时,若寻衅滋事行为与其他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并存,构成 “想象竞合” 的,应依法选择一重罪论处。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一、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这里的“随意”是指出于耍威风、找乐子等不良动机,无缘无故、无理地殴打认识或不认识的人。例如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使用凶器伤人、殴打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且影响恶劣,或者致使他人受伤等后果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比如长期对他人进行追逐拦截,用恶毒的语言辱骂,以暴力相威胁等行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如多次强行拿取价值较大的财物等情况。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在商场、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导致正常的营业、交通等秩序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混乱局面的。

  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

  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例如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都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

  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

  1、一般情形: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加重情形: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考虑到以多人作案方式且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其社会危害性远大于以个人单次作案,因此法律加大了对这类主犯的打击力度。

  3、从犯量刑:对于寻衅滋事罪的从犯,一般是依据犯罪的情节,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较轻微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寻衅滋事的认定标准2025

  寻衅滋事罪,指的是行为人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实施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或者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从而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更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一、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寻衅滋事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这里的公共秩序涵盖了公共场所的正常运营秩序,以及日常生活中人们应当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往往使被害人在正常的社会交往和生活中无故遭受伤害,体现了对公共秩序的破坏。

  客观行为要件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行为表现: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这里的“随意”需以一般人的主观评价为标准,犯罪动机通常是寻求刺激或发泄情绪。殴打对象的不特定性体现了行为的随意性,例如在街头无故对路人进行殴打等行为。如果随意殴打他人导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强拿硬要财物的,属于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按照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定罪处罚。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这种行为对他人的人身自由和精神造成了严重干扰。例如,长时间追逐他人、使用恶劣语言辱骂他人、以威胁性言语恐吓他人等,给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心理带来极大压力。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严重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比如强行索要他人财物、随意砸毁店铺物品、占用公共资源等行为,当情节达到严重程度时,构成寻衅滋事罪。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在商场、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故意制造混乱,引发人群恐慌、交通堵塞等严重后果,破坏了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例如,在商场内故意煽动人群闹事,导致商场无法正常营业等情况。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只要是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主体。

  主观要件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其动机往往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与其他一些犯罪不同,区分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罪、抢夺罪、毁坏财物罪等犯罪,关键在于主观动机。如果是出于贪利而抢夺公私财物,或者为了泄愤、报复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通常构成抢夺罪、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等侵犯财产罪;而如果是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公共秩序而公然抢夺或毁损公私财物,且情节恶劣的,或者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的满足随意殴打他人,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破坏公共秩序以寻求精神刺激的,则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与其他相关犯罪的区分

  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故意伤害罪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而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他人强调行为的随意性和对公共秩序的破坏。故意伤害罪一般有明确的伤害对象和具体的伤害动机,而寻衅滋事罪的殴打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犯罪动机更多是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等。

  法条竞合情况

  以暴力或者其他强制方法追逐、拦截妇女的,属于寻衅滋事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法条竞合犯,应以其中特别法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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