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制度旨在激励罪犯改造、促进社会融合,其适用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标准。近年来,相关部门通过细化实质化审理要求、强化风险评估等方式,进一步规范假释适用,确保司法公正与社会安全的平衡。
一、假释适用的核心条件
根据《刑法》及最新司法政策,服刑人员申请假释需同时满足以下基础条件:
刑期要求: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需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特殊情况可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受此限)。
改造表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如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且需获得监狱表扬等行政奖励(如多次表扬可作为重要参考)。
无再犯风险:需经监狱评估为“低风险”或“一般风险”,且社区矫正部门同意接收,确保回归社会后不致危害社会。
禁止情形:累犯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二、2020年以来假释制度的关键调整
为推进实质化审理,多地法院(如黔南中院审监一庭)出台新规,重点强化以下方面:
1、细化审查标准
严格审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结合犯罪性质、服刑表现、社会关系等综合判断再犯风险,避免“唯分数”“唯表扬”的形式化评估。
对涉生态环境、金融犯罪等特殊案件,要求罪犯履行附加义务(如补植复绿、退赃退赔)后方可假释。例如,杨某涉生态环境案件中,法院要求其完成补植复绿费用缴纳后才准予假释,该案入选贵州省典型案例。
2、强化程序规范
明确案件承办人、助理、书记员的责任分工,通过“责任清单”机制提升审理效率,确保法官专注疑难问题审查。
推行“走出去”调查与书面审查结合模式,对社区矫正部门意见、被害人态度等进行实地核实,确保假释决定的社会效果。
3、突出专项治理作用
将假释工作与社会风险治理结合,对涉众型经济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罪犯从严把控,对过失犯罪、情节较轻罪犯适度从宽,实现“宽严相济”。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服刑人员假释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适用对象:假释的对象为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刑期要求: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一般认为,犯罪分子同时具备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等情形的,应当认为 “确有悔改表现”。
社区影响: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通常需要社区矫正机构同意纳入社区矫正,才更有利于假释的申请获批。
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服刑人员假释流程主要包括监狱内部审核、法院审理裁定等环节。具体如下:
1、监狱内部审核:
分监区提议:由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根据罪犯服刑表现,提出提请假释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由监区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收到材料后,会审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证明材料来源是否合法、罪犯是否符合假释条件等。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监区补充或退回;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时,监狱会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并将报告一并提交。
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部门提交的提请假释建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会议需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监狱可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
监狱内公示:评审后,将提请假释的罪犯名单及相关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评审委员会应进行复核并告知结果。
征求检察院意见:公示结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之后,将提请假释建议、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提请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2、法院审理裁定:
组成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收到假释建议书后,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法院会审查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必要时可能会提审服刑人员,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等。
作出裁定:经审理,若认为服刑人员符合假释条件,法院会裁定予以假释;若不符合,则驳回申请。裁定假释后,服刑人员按照规定提前离开监狱,在假释考验期内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