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的法律依据与基本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特定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会构成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此罪的量刑基本标准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里所说的“特定行为”包含以下几类:
1、设立违法犯罪网站或通讯群组: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例如,有人创建专门的网站用于传授黑客攻击技术,或者建立通讯群组用于组织诈骗活动,就属于此类行为。
2、发布违禁物品或违法犯罪信息: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比如,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制造毒品的方法、销售非法枪支的广告等。
3、为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例如,通过网络发布虚假的投资项目信息,吸引他人投资,实则进行诈骗。
单位犯罪的量刑规定
单位也可能成为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的犯罪主体。当单位犯此罪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个人犯罪的量刑规定进行处罚。也就是说,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和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员,同样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
竞合情况下的定罪处罚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既符合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例如,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发布诈骗信息,不仅构成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还构成诈骗罪。此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处罚较重的诈骗罪来定罪量刑。
情节严重的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是认定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的关键要素。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统一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但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违法所得数额:违法所得数额越大,往往意味着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越高。例如,通过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获利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就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2、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如果犯罪行为导致众多人遭受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者对社会秩序、网络安全造成严重影响,也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比如,发布的诈骗信息导致大量老年人被骗取养老钱,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3、行为的持续时间和规模:持续时间较长、涉及范围较广的非法利用网络信息行为,通常也会被视为情节严重。例如,长期运营违法犯罪网站,吸引大量用户参与违法活动。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主体: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在利用电子信息传输的通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关于 “情节严重” 的认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情节严重”:
1、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2、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
3、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
4、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
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
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
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5、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6、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法律定义与构成要件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该罪主要强调利用信息网络直接实施特定的违法犯罪准备行为。
帮信罪
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其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会给国家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造成损害,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同时,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他人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既包括明确知道,也包括应当知道。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客观上表现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
二、刑罚标准比较
从刑罚规定来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信罪在量刑上具有相似性。两者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有相应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表明在法定刑的层面,两者的严重程度没有明显差异。
情节严重的认定差异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情节严重”可以从传播面和违法所得数额等方面考量。传播面包括设立网站、发布信息数量和访问数量等。例如,犯罪分子针对工商银行制作钓鱼网站,申请多个近似域名指向该网站,相关网站、域名的数量可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依据,对于多个近似域名指向相同网站的情况应当累计计算。群组的个数和成员账号数也能作为认定标准。此外,发布信息的条数、实际点击数以及向用户账号发送信息数也可用于衡量。违法所得数额方面,从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信息可能获取的广告费、会员注册费等违法所得,可作为衡量情节严重与否的标准。
帮信罪
帮信罪情节严重的认定通常与帮助行为对犯罪的促进作用、帮助的程度以及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相关。比如,提供技术支持使得犯罪行为能够大规模实施、支付结算帮助导致大量资金流转用于犯罪活动等情况,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同时,获利情况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如果嫌疑人获利较大,可能在量刑时会更重;若嫌疑人没有获利或者获利不大,且情节相对较轻,有可能争取不起诉。
三、犯罪行为的主动性与独立性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行为人往往是主动利用信息网络去实施特定的违法犯罪准备行为,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在犯罪链条中处于相对前端的位置。而帮信罪的行为人主要是为他人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通常是在他人已经有犯罪意图的基础上进行协助,其行为具有一定的从属性。从这个角度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行为人主观恶性和对犯罪的推动作用可能相对更大,但这并不绝对,具体还需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判断。
综上所述,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信罪哪个更严重并没有统一定论。两者在刑罚标准上相近,但在情节严重的认定以及犯罪行为的主动性和独立性等方面存在差异。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准确判断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适用的刑罚。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