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社会中,保障各类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基础。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不同类型的阻碍执行职务犯罪及其量刑标准。
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定义及行为表现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这里的暴力行为包括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施以捆绑、伤害、殴打等;威胁方法则是以杀害、伤害、毁坏名誉、毁坏财物等方式对军人进行要挟、恐吓等,目的是阻碍其执行军事任务。需注意,阻碍的对象必须是军人,且是军人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同时,对违反法律规定,滥用、擅用、超越职权及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抵制的,不属于本条所说的阻碍;若阻碍的不是军人执行职务的行为,也不适用此罪规定。
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罪
构成条件
构成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的犯罪,须具备以下条件:
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而实施。若出于过失,尽管在客观上阻碍了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也不构成本罪。
阻碍行为:无论行为人是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还是采取设置各种阻碍、制造各种困难等非暴力方法,都属于规定的阻碍行为。
阻碍对象:阻碍的对象是武装部队整体,而非武装部队中的某个人。
军事行动:受到阻碍的必须是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若武装部队虽是整体行动,但不是军事行动,不构成本罪。
严重后果: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这也是罪与非罪的界限。
量刑标准
刑法规定,对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定义
该罪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量刑标准
依据《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犯此罪的,从重处罚。
四、妨害公务罪(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执行职务)
行为表现及立案标准
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通过暴力和威胁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量刑标准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以及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若本法另有规定的,则依照规定执行。
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 “阻碍执行职务罪” 这一罪名,与之相关的是妨害公务罪,其最新立案标准如下: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只要行为人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的公务活动,无论情节轻重,都应立案追诉。例如,使用暴力殴打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使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即符合该立案标准。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包括从乡镇到全国各级的代表,在执行其代表职务时,如果受到行为人以暴力或威胁手段的阻碍,应当立案。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如果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特定背景下,行为人以暴力或威胁手段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同样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以立案。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虽然没有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但其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并造成了严重后果,也应立案追诉。例如,导致重要情报泄露、犯罪嫌疑人逃脱等严重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妨害公务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如果是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会从重处罚。
阻碍执行职务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红十字会等正常的公务活动。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治安管理、税务征收等公务时,其活动秩序和正常开展受到法律保护,阻碍行为就会破坏这种正常的公务活动。
2、客观要件:在客观上表现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例如,通过殴打、捆绑等暴力手段或者以杀害、伤害等相威胁,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无论是在人大会议期间还是闭会期间,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时受到此类阻碍,都符合该要件。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比如在地震、洪水等灾害发生时,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开展救援、物资分发等工作。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例如,通过围攻、哄闹等方式阻碍相关人员执行任务,导致重要情报未能及时获取、犯罪嫌疑人逃脱等严重后果。
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责任年龄(在妨害公务罪中一般为 16 周岁,而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阻碍执行职务为 14 周岁)、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等依法执行职务,而有意进行阻碍。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正在执行职务,或者误认为对方的行为不合法而进行阻拦,则不构成阻碍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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