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5年最新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标准主要依据涉案金额、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综合判定。以下是具体量刑标准及适用情形:
一、量刑标准
依据《刑法》第27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敲诈勒索罪的刑罚分为三档:
1、数额较大(基本刑)
2000元至5000元以上(部分地区可下调至50%,即1000元-2500元)
量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量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
量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特殊情节调整
以下情形可降低“数额较大”标准至50%(即1000元-2500元),或加重处罚:
1、降低标准的情形(按50%计算):
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或1年内受过行政处罚;
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人;
以放火、杀人、绑架等严重犯罪相威胁;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记者等特殊身份;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2、加重处罚的情形(增加基准刑10%-30%):
以非法手段获取隐私勒索;
1年内3次以上敲诈勒索;
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
手段恶劣,导致被害人严重精神损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不同区间,将分别对应不同的认定情形。具体如下: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一、特殊情形下的数额标准
如果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多次敲诈勒索”的认定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这意味着,即使每次敲诈勒索的财物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如果在二年内实施了三次以上的敲诈勒索行为,同样可以以敲诈勒索罪立案追诉。
三、特殊情节的认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上述特殊情形中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四、从轻处理情形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被害人谅解的;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此外,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敲诈勒索罪未遂构成犯罪。具体理由如下:
法律规定:根据《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当行为人着手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比如向被害人发出威胁、索要财物等,但因被害人未产生恐惧心理未交出财物,或者因警方及时介入等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实际取得财物时,就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社会危害性:敲诈勒索未遂虽然没有实际取得财物,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以及其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心理压力和潜在威胁是客观存在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因此也应认定为犯罪。
例如,甲向乙发送恐吓信息,要求乙交付一定数额的财物,乙收到信息后并未在意,此时甲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若乙因恐惧而准备交付财物,但在交付前被他人阻止,同样甲也属于敲诈勒索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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