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八级鉴定标准主要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 - 2014),2025 年没有更新的国家标准。八级伤残定级原则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均为八级伤残:
人格改变。
单肢体瘫肌力 4 级。
单手全肌瘫肌力 4 级。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 4 级。
双足部分肌瘫肌力 4 级。
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 级。
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面部烧伤植皮≥1/5。
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全身瘢痕面积≥20%。
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 1/2 以上者。
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急性放射皮肤损伤 Ⅳ 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双眼矫正视力等于 0.4。
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上睑下垂盖及瞳孔 1/3 者。
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后眼压控制正常者。
双耳听力损失≥41dB 或一耳≥91dB。
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发声及言语困难。
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 8 个及以上。
舌缺损 < 舌的 1/3。
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 Ⅱ°。
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
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
肺段切除术。
支气管成形术。
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食管重建术后,进食正常者。
胃部分切除。
十二指肠带蒂肠片修补术。
小肠部分切除。
结肠部分切除。
肝部分切除。
胆道修补术。
腹壁缺损面积 < 腹壁的 1/4。
脾部分切除。
胰部分切除。
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输尿管修补术。
尿道修补术。
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性功能障碍。
一侧肾上腺缺损。
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其他职业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中毒性肾病,持续低分子蛋白尿。
慢性中度磷中毒。
工业性氟病 II 期。
减压性骨坏死 II 期。
轻度手臂振动病。
二度牙酸蚀。
一、工伤八级鉴定流程
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以及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受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 30 日。
鉴定:委员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3 名或者 5 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进行鉴定并提出鉴定意见。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领取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会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二、工伤八级鉴定费用
收费标准:各地收费标准有所不同。一般来说,自治区鉴定每人每次 300 元,地、市级鉴定每人每次 250 元,县(市)级鉴定每人每次 200 元。也有地区规定劳动能力及残障评级的费用为 400-800 元。
费用承担: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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