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凡符合5.6.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六级。
1)癫痫中度;
2)轻度智能损伤;
3)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4)三肢瘫肌力4级;
5)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6)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7)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8)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9)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10)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11)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12)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3)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4)全身瘢痕面积≥40%;
15)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6)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9)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踝以下缺失;或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4)一足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重度障碍;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侧眼球摘除;或一侧眼球明显萎缩,无光感;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9)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30)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31)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2)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3)双耳听力损失≥71dB;
34)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5)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36)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10cm2;
37)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伴发涎瘘;
38)舌缺损>1/3,但<2/3;
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度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40)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度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1
41)一侧完全性面瘫;
42)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43)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44)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
4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6)大血管重建术;
47)胃切除2/3;
48)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9)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
50)肝切除1/3;
5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52)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3)胰切除1/2;
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56)肾损伤性高血压;
57)尿道狭窄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需定期行扩张术;
58)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59)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60)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61)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2)阴茎部分缺损;
63)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64)子宫切除;
65)双侧输卵管切除;
66)尘肺壹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7)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69)白血病完全缓解;
70)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71)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
72)放射性损伤致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3)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74)减压性骨坏死Ⅲ期;
75)中度手臂振动病;
76)氟及无机化合物中毒性慢性重度中毒。
5.7七级
5.7.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工伤六级鉴定流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1、准备申请材料:
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这是认定工伤的关键依据。
准备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复印或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如受伤后的诊断书、病历、X 光片、CT 报告等,以明确受伤情况和程度。
提交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
2、提出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3、材料审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4、组织鉴定:材料完整的情况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及时组织鉴定。一般会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3 名或者 5 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 30 日。
5、现场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按照通知要求参加现场鉴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6、出具结论: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 20 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7、再次鉴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