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凡符合5.5.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五级。
1)四肢瘫肌力4级;
2)单肢瘫肌力3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5)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运动性失语;
7)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11)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
12)一侧前臂缺失;
13)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4)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5)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6)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丧失;
17)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19)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0)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遗留重度功能障碍;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27)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8)双耳听力损失≥81dB;
29)喉或气管损伤导致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30)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
31)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
32)一侧上颌骨缺损>1/4,但<1/2,伴软组织损伤>10cm2,但<20cm2;
33)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10cm2;
34)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35)双肺叶切除术;
36)肺叶切除术并大血管重建术;
37)隆凸切除成形术;
38)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39)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
40)食管胸膜瘘;
41)胃切除3/4;
42)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
43)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4)肝切除1/2;
45)胰切除2/3;
46)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8)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9)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0)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1)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52)阴茎全缺损;
53)双侧卵巢切除;
54)阴道闭锁;
55)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
56)肺功能中度损伤;
57)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58)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59)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1010/L)并有出血倾向;
60)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3×109/L(<3000/mm3)或粒细胞含量<1.5×109/L(1500/mm3);
61)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62)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5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177μmol/L(>2mg/dL);
63)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
64)慢性重度磷中毒;
65)重度手臂振动病。
工伤鉴定五级的申请次数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
初次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这是初次鉴定,一般只有一次机会。
再次鉴定:如果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所以再次鉴定通常只有一次机会。
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复查鉴定没有次数限制,但需符合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条件。
工伤鉴定五级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2。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所以,工伤五级职工如果本人有退出工作岗位的意愿,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确实难以安排工作,在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情况下,工伤职工可以退出工作岗位。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