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凡符合5.4.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四级。
1)中度智能损伤;
2)重度癫痫;
3)精神病性症,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社交能力者;
4)单肢瘫肌力≤2级;
5)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肘上缺失;
13)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4)一侧膝以上缺失;
15)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19)双耳听力损失≥91dB;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损伤>20cm2;
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20cm2;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m2;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6)小肠切除3/4;
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瘘;
47)重度排尿障碍;
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49)双侧肾上腺缺损;
50)尘肺贰期;
51)尘肺壹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52)尘肺壹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3)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54)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5)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5.5五级
5.5.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工伤鉴定收费标准通常依据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根据相关规定,各地区的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自治区鉴定:每人每次收费300元。
地、市级鉴定:每人每次收费250元。
县(市)级鉴定:每人每次收费200元。
特殊情况说明
企业内部鉴定:企业内部按照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是不收取鉴定费的。这体现了企业对职工权益保障的一种责任,也为职工减轻了一定的经济负担。
仪器辅助检查:在劳动能力伤残鉴定过程中,鉴定委员会对被鉴定者进行仪器辅助检查时不会另外收费。不过,如果由于条件限制,需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指定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仪器辅助检查,那么检查费用则由申请鉴定人交纳。
费用承担主体
一般情况下,工伤鉴定费用先由申请人进行垫付。在完成鉴定后,这笔费用最后会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承担。这一规定保障了职工在进行工伤鉴定时不会因费用问题而受到阻碍,确保了职工能够顺利申请鉴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工伤四级鉴定流程与一般工伤鉴定流程基本一致,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提出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时需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以及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受理与审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组织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3 名或者 5 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必要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作出结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般应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 30 日。
领取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 20 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