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即未经持卡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交易等操作。
恶意透支的情况。这里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具体量刑标准
数额较大
如果犯罪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人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当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时,犯罪人将被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不过,法律对于“数额巨大”以及“其他严重情节”并没有统一明确的量化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例如犯罪手段的恶劣程度、对金融秩序的破坏程度等。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犯罪人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样,“数额特别巨大”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定也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由法院进行综合考量。
特殊情况说明
对于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如果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且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给予了一定的宽容和机会,鼓励犯罪嫌疑人及时弥补过错。
建议与提醒
如果持卡人出现信用卡逾期的情况,为了避免负面影响,建议尽快与银行商议还款,并设定一个可行的还款计划,尽可能减少不良信用记录及还款利息、滞纳金等额外困扰。在面对不法催收,比如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时,持卡人有权依法维权,寻求警方的帮助。
1、冒用他人信用卡等情形的立案标准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当数额达到五千元以上时,便达到了立案的标准。这里所说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多种具体情形。比如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通过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以及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等。
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仿照信用卡的样式、图案、色彩,采取印刷、描绘、影印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制造出来,以冒充真的信用卡的假信用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其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其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接受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等。而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同样在达到数额标准时会被立案追究。
2、恶意透支的立案标准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也会被立案。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以及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上述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3、不同数额对应的量刑相关标准
对于信用卡诈骗活动,不仅有立案标准,不同的诈骗数额还对应着不同的量刑档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信用卡诈骗罪包括以下情形: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伪造信用卡包括完全模仿真实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非法制造信用卡,或在真实信用卡基础上进行伪造,如在空白信用卡上输入其他用户的真实信息进行复制,或输入虚假信息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支付、消费、结算等行为即构成本罪。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是指通过提供虚假的个人身份信息、资信证明等资料,骗取银行发放信用卡,然后使用该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包括超过有效期限而自动失效的、持卡人在有效期内停止使用交回原发卡银行而失效的、因信用卡挂失而失效的等。无论是持卡人还是非持卡人,明知是已经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均以本罪论处。此外,使用涂改卡也属于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涂改卡是指被涂改过卡号的无效信用卡,这些信用卡本身因挂失或取消而被列入止付名单,但卡上某一个号码被压平后再压上另一个新号码用于逃避黑名单的检索。
冒用他人信用卡:指非持卡人未经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购物、消费、提取现金等诈骗行为。包括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以及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但要注意与借用亲属、朋友的信用卡等形式上的冒用行为区别开来,冒用他人信用卡必须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恶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如果持卡人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或者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以及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等,都属于恶意透支。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相关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或者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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