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也被称为阻碍执行公务罪,指的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该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随机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此罪严重影响了国家各项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破坏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具体量刑情形
一般情形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这一规定适用于常见的以暴力或威胁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例如在执法现场,行为人对执法人员进行殴打、威胁,阻止其依法执行行政处罚、调查案件等职务行为。
特殊人员执行职务时的量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同样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是保障人民民主权利、推动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体现,阻碍其执行职务的行为将受到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相同的刑事处罚。
特定时期和主体的量刑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承担着救援、救助等重要职责,保障他们顺利开展工作对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因此对阻碍其工作的行为给予同样的处罚力度。
阻碍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量刑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国家安全工作关系到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只要造成严重后果,如导致重要情报泄露、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未能及时制止等,也将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阻碍解救被收买人员的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是维护公民人身权利和社会公序良俗的重要工作,对阻碍这一工作的行为依法定罪处罚,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量刑综合考量因素
具体的量刑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情节,如犯罪人的主观故意、暴力程度、造成的后果等因素。例如,如果犯罪人主观上是出于恶意报复而故意阻碍公务执行,且使用了严重的暴力手段,导致执法人员受伤、执法工作严重受阻等后果,那么在量刑时可能会倾向于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反之,如果犯罪人主观故意不明显,暴力程度较轻,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可能会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如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等。司法机关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公正地作出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正常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暴力” 通常指对人身实施殴打、捆绑、伤害等强制行为;“威胁” 是以杀害、伤害、毁坏财物、揭露隐私等相要挟,足以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敢依法执行职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比如,故意阻拦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任务,导致重要情报泄露等严重后果。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如果行为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但未实施暴力袭击行为的,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也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一、保护对象不同
妨害公务罪所涵盖的保护对象范围较为广泛,包括但不限于警察在内的各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在依法执行职务时受到该罪名的保护。而袭警罪的保护对象则具有特定性,专门针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这里的人民警察包括治安警察、交通警察、司法警察等各类警察。
二、行为特征差异
暴力目的
通常来说,目的是判断主观恶性大小的重要参考,也是区分这两个罪名的关键要素之一。如果行为人是出于发泄不满、逞强等恶意动机,其故意实施的暴力行为已经超越了解决公务事务的范畴,上升到攻击人身安全的程度,这种情况应当以袭警罪来评价。而有些行为人虽然客观上实施了暴力行为,但主观上还是为了解决公务事务本身,只是一时偏激而为之,这种情况更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特征。
暴力手段
对《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暴力”的含义应做平义解释,即采取暴力手段或实施具有暴力因素的行为。袭警罪的暴力手段通常是蹬踹、殴打等有形力的暴力手段,这样规定符合立法保护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初衷。而像麻醉、捆绑等无形力的暴力手段,尽管也具有伤害人身安全的危险性,但客观上造成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继续执行公务的结果,本质上侵害的是国家赋予正当行使执法权的法益,一般构成妨害公务罪。此外,对于以威胁的方法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如以告知对他人人身、财产等进行侵害或不利后果为手段,让人心理产生恐惧或者畏惧感,应认定为妨害公务罪;故意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样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损害结果区分
即使构成妨害公务罪和袭警罪只要求具有暴力要素的行为,不要求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但损害结果仍然是区分这两个罪名的重要标准之一。以往区分标准比较笼统,暴力行为造成轻微伤的结果,行为人一般构成妨害公务罪或者以妨害公务罪从重条款进行处罚;暴力行为造成轻伤及以上的结果,则直接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条文应用
妨害公务罪包括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而袭警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专门针对警察,按照《刑法》第277条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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