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蓬勃发展的当下,交易的公平、自愿原则是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石。然而,强迫交易行为却严重破坏了这一原则,损害了市场秩序和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了解强迫交易罪的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对于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以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强迫交易罪的立案标准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以及实施其他强迫交易行为的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人身伤害方面:以暴力、威胁手段进行强迫交易,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就达到了立案标准。例如,在商品交易中,一方为了迫使另一方接受交易条件,对其进行殴打,导致对方身体受到轻微伤害,这种情况就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
经济损失方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比如,强迫他人以不合理的高价购买商品或者以低价出售商品,导致他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二千元以上。
交易次数与人数方面: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也符合立案条件。这表明即使每次强迫交易的数额可能不大,但多次实施或者针对多人实施强迫交易行为,同样会被认定为犯罪。
交易数额与违法所得方面: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此外,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也在立案范围之内。
其他严重情形: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同样应予立案追诉。
二、强迫交易罪的量刑标准
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以下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买强卖商品:在市场交易中,一方违背另一方的意愿,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购买或者出售商品。例如,在一些农贸市场,个别摊贩以威胁的方式强迫其他摊主低价出售商品,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提供服务,如强迫他人为自己提供劳务、运输等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如强迫消费者接受高价的美容、按摩等服务。
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在投标、拍卖活动中,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比如,某些企业为了中标项目,威胁其他投标企业退出投标。
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违背股东或者资产所有者的意愿,强迫其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等资产,严重影响了公司、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市场的稳定。
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通过暴力、威胁手段干扰他人正常的经营决策,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损害了他人的经营自主权和市场的自由竞争。
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通常包括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多次强迫交易;社会影响恶劣;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等情形。而“情节特别严重”则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恶劣程度、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
一、定义
强迫交易罪:指的是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例如,在旅游景区,个别商家以暴力威胁游客购买高价纪念品,就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
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比如,犯罪分子以公开他人隐私相要挟,迫使他人交出钱财,就属于敲诈勒索。
二、区别
犯罪客体
强迫交易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市场交易秩序,也涉及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这意味着该罪不仅损害了被害人的个人利益,还对正常的市场交易环境造成了破坏。
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是简单客体,主要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侧重于对财产权益的侵害。
三、客观方面
行为手段:强迫交易罪中,行为人可以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敲诈勒索罪只能使用威胁、要挟方法,若当面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则超出了敲诈勒索罪的范围。例如,甲在市场强买强卖,对不愿意交易的乙进行殴打,迫使其交易,这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若丙以散布丁的负面信息相威胁,要求丁给一笔钱,这属于敲诈勒索。
取财方式:强迫交易罪行为人在强迫对方达成交易后,一般会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商品作为代价,只是这种交易违背了对方的意愿且可能价格不公平;而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完全是无偿占有被害人财物。比如,A强迫B以高价收购自己的货物,A还是支付了一定的货物作为交易内容;但C威胁D直接交一笔钱,C没有给予任何对价。
行为场合:强迫交易罪要求危害行为发生在交易或服务过程之中,且危害行为完成之时,交易或服务亦随之完结;而敲诈勒索罪对危害行为发生的场合没有要求。例如,在商场中强迫他人购买商品属于强迫交易;在马路上以暴力伤害相威胁索要钱财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取财依据:强迫交易依托一定的事实基础,如市场交易、产品服务等,取得非法利益必须要依托这些事实基础;而敲诈勒索则多表现为行为人以虚构的事实对被害人实施心理强制,进而强行获取非法利益,取财不具备相应的客观事实基础。例如,商家以提供了所谓的特殊服务为由强迫消费者支付高额费用,属于强迫交易;而有人编造被害人违法的虚假事实进行威胁要钱,就是敲诈勒索。
四、主观方面
强迫交易罪:行为人实施强迫交易行为主观上是为了达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他们的目的是通过交易来获取利润,尽管这种交易是违背对方意愿的。
敲诈勒索罪: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直接追求对他人财产的无偿占有,没有交易的意图。
五、犯罪主体
强迫交易罪: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例如,某些企业为了垄断市场,强迫其他企业与其进行交易,就可能构成单位强迫交易罪。
敲诈勒索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能成为该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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