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名誉权的犯罪行为,它不仅会给受害者带来精神上的痛苦,还会对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准确了解诽谤罪的立案标准,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至关重要。以下将详细阐述诽谤罪的立案标准。
一、基本构成要件
捏造事实
必须存在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所传播的内容是真实的,即便对他人名誉产生了不利影响,也不构成诽谤罪。例如,甲为了诋毁乙的名誉,编造乙贪污受贿的虚假事实,这就满足了捏造事实这一条件。
散布行为
仅有捏造事实还不够,还需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散布是指在社会公开的扩散,其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言语散布和文字散布。言语散布如在公众场合恶意诋毁他人;文字散布则可以通过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以及如今常见的网络信息等形式。比如,丙在社交媒体上发布虚假文章,对丁进行恶意诋毁,就属于文字散布的范畴。
针对特定人
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能够推断出指向的是谁,就可以认定为针对特定的人。例如,在一篇文章中描述了某个人的具体特征、工作单位、近期经历等,让熟悉情况的人能够明确知道所指是谁,即便没有直接说出名字,也符合这一条件。
情节严重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等。例如,戊长期在网络上对己进行恶意诽谤,导致己患上严重的抑郁症并试图自杀,这种情况就属于情节严重。
二、网络诽谤罪的特殊立案标准
自诉标准
捏造事实散布:包括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情节严重情形: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
公诉标准
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包括:引发群体性事件;引发公共秩序混乱;引发民族、宗教冲突;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造成恶劣国际影响;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
三、不构成诽谤罪的行为
犯罪对象限制
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诽谤罪侵犯的客体是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对法人等组织的负面评价一般不构成诽谤罪。
善意检举等情况
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例如,公民出于对公共事务的关心,对某个官员进行检举,虽然部分内容与事实有出入,但如果是出于善意且没有故意诋毁的意图,不构成诽谤罪。
1、基本刑罚
情节严重的诽谤行为,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即使被害人未主动告诉,也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网络诽谤的特殊规定
同一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 5000次以上,或被转发 500次以上,即构成“情节严重”。
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
两年内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再次诽谤他人的,从重处罚。
3、加重情节
若诽谤行为 引发群体性事件、公共秩序混乱、民族宗教冲突,或 损害国家形象、国际影响恶劣,则可能被认定为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刑罚可能加重。
1、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 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目的是损害他人名誉。
2、客观方面:
捏造事实(完全虚构或恶意篡改真实信息)。
公开散布(通过口头、书面、网络等方式传播)。
针对特定对象(不一定要指名道姓,但须能识别受害者)。
3、情节严重:如导致被害人社会评价严重降低、精神损害、经济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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