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5年最新法律规定,紧急避险是指在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得已采取的损害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以下是紧急避险的法律规定及适用条件:
一、紧急避险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但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则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例外:职务或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如消防员、警察)不得以避免自身危险为由实施紧急避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民事责任承担:
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若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如地震、洪水),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可给予适当补偿。
若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避险人应承担适当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1、存在现实的危险
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且客观存在(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动物袭击等),而非主观臆测。
2、避险行为必须出于不得已
避险应是唯一可行的方法,无其他更优选择。
3、保护的利益必须大于损害的利益
例如,为躲避失控车辆撞坏他人围墙,若保护的是生命权,则合法;若仅为避免轻微财产损失,则可能构成避险过当。
4、避险对象为无辜第三者
避险行为应针对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而非危险来源本身(如为躲避歹徒而破坏他人财物)。
5、主观上出于正当目的
不得为保护非法利益(如逃避执法)而避险。
三、紧急避险的法律后果
1、刑事责任
合法避险:不负刑责。
避险过当:需承担刑责,但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2、民事责任
引起险情者赔偿(如违规驾驶导致他人避险受损)。
自然原因:避险人无责,但受益人可适当补偿。
避险过当:避险人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四、特殊情形处理
1、交通事故中的紧急避险
若驾驶员为避免更大事故(如撞行人)而紧急转向导致其他车辆受损,一般由引发险情的车辆担责。
若避险措施不当(如急刹导致后车追尾),避险人可能需承担部分责任。
2、职务行为限制
消防员、警察等不得以避险为由逃避职责,否则可能构成玩忽职守。
五、实务建议
证据保留:如行车记录仪、监控等,证明危险真实存在及避险必要性。
及时报警:尤其是涉及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时。
紧急避险7个条件紧急避险需要满足以下 7 个条件:
存在现实危险:必须有客观存在的足以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危险情况,如自然灾害(地震、洪水等)、他人的不法侵害、动物的侵袭、人的生理或病理原因(饥饿、疾病等)。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而非假想或推测的。
危险正在发生:危险已经出现且尚未结束,对合法权益形成紧迫的、直接的威胁。如果危险尚未开始或已经过去,实施的行为就不属于紧急避险,例如,地震已经停止,此时为躲避并不存在的危险而损害他人权益,就不符合紧急避险条件。
具有避险意图:行为人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才实施避险行为。如果是为了保护非法利益,则不构成紧急避险。
避险行为不得已而实施:在当时的情况下,除了实施紧急避险外,没有其他可行的方法来排除危险。即行为人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而不得已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
针对无辜第三者的合法权益:紧急避险是通过对无辜第三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来实现的,不能直接对危险的来源进行损害。例如,为躲避追杀而闯入他人住宅,就是损害了第三者的住宅安全权。
避险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当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如果造成的损害大于或等于所避免的损害,就属于避险过当,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定责任人的限制: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在避免本人危险时不适用紧急避险,如警察、消防员、医生、护士等,他们有职责在身,不能以紧急避险为由逃避责任。
危害来源不同
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较为单一,只能是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例如,当一个人遭遇他人的暴力袭击、抢劫、强奸等违法犯罪行为时,针对实施这些不法侵害的人进行反击,就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而紧急避险的危害来源则广泛得多,它不仅包括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还涵盖了自然界的力量,像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如被恶狗追赶、被毒蛇攻击等情况,都可能引发紧急避险行为。
行为指向对象不同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不能损害没有参与实施不法侵害的其他人的利益。比如,甲对乙进行殴打,乙为了保护自己对甲进行反击,乙的反击行为就是正当防卫,其行为对象只能是甲。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通常是与危险的发生无关的第三者的利益。例如,为了躲避一辆失控冲来的汽车,不得已将路边一个无辜行人的物品撞坏,这就是通过损害第三者的利益来避免更大的危险,属于紧急避险。
对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
紧急避险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作为排除危险的唯一方法时才能实施。也就是说,只有在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险时,才能采取损害第三者合法权益的方式来避险。如果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就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例如,遇到火灾,如果可以通过正常的安全通道逃离现场,就不能为了逃生而打破邻居家的窗户进入躲避。而正当防卫则没有这样严格的要求,即使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用其他方法来避免损害,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比如,有人拿刀要伤害自己,虽然旁边有保安可以求助,但自己也可以直接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
对损害程度的限度不同
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允许等于或者大于不法侵害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害。在面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如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等,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合法权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如果损害的权益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权益,那么这种避险行为就失去了意义,法律也不会给予支持。
对主体的限定不同
正当防卫对防卫人一般无特殊要求,只要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任何人均可以实行正当防卫。这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也是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时的法定义务。而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避免本人危险。例如,警察在面对犯罪分子的袭击时,不能因为害怕自身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逃避职责,他们有义务与危险作斗争;消防队员在执行灭火任务时,不能因为火势太猛而选择紧急避险逃离现场,否则就可能构成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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