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形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刑法》另有规定的,则依照规定执行。
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1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三、徇私舞弊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特殊情形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3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实施前款行为,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达到前款规定数量、数额标准5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之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滥用职权,致使林木被滥伐4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0株以上,或者致使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400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贵树木被采伐、毁坏4立方米或者4株以上,或者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被采伐、毁坏后果严重的,或者致使国家严禁采伐的林木被采伐、毁坏情节恶劣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 1 人以上,或者重伤 2 人以上,或者重伤 1 人、轻伤 3 人以上,或者轻伤 5 人以上的;
2、导致 10 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10 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20 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20 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 3、4 两项数额标准,但 3、4 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 20 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20 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 6 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 1 项至第 9 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 397 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1、犯罪客体区别
这两种犯罪虽然同类客体都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但直接客体有所不同。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这意味着滥用职权的行为是在职务活动里没有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在处理公务过程中未能依法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进而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政性,该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恪尽职守,不履行职责或者马虎草率地履行职责,最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行为性质区别
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超越法定权力范围,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二是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也就是行为人违反法定办事程序,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而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不履行职责,即该做的不做;不认真履行职责,即处理公务时马虎草率、敷衍了事。
3、行为方式区别
从行为方式来看,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但主要方式有所差异。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即积极地实施超越职权或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也就是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
4、结果要件(立案条件)区别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二者在立案条件上存在差异。滥用职权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2人、轻伤5人以上即可立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即可立案。而玩忽职守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伤要3人、轻伤10人以上才能立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要30万元才能立案。
5、主观方面区别
这是两者最大的区别之一。滥用职权罪是由主观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滥用职权,会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玩忽职守罪则是出于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