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具体量刑情形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情形
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
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量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综合考量因素
具体量刑时,司法机关会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以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这些因素包括事故伤亡人数、经济损失大小、违规行为严重程度、事故发生后的补救措施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例如,若事故造成多人死亡、重伤,或者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者违规情节极其严重,都可能导致更重的刑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人员伤亡方面: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经济损失方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若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后果:除上述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形外,存在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也应立案追诉。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如下: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生产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危害生产安全会使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且这些损害发生在生产过程中。
客观要件:表现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具体包括:
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规章制度包括国家颁发的法律法规、企业及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规程等,以及通行的正确操作习惯与惯例。
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只能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并与生产、作业有直接关系。
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必须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如死亡 1 人以上或者重伤 3 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5 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足 5 万元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
主体要件: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还有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此外,劳改企业中直接从事生产的在押犯、无照施工经营者在施工过程中强令从业人员违章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需注意,这里的过失是就行为人对其行为所引起的重大事故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对其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本身可能是明知、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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