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量刑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般情形:如果行为人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通常表现为引起公众恐慌、导致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等。例如,在商场、学校等人流密集场所投放虚假炸弹,造成人员疏散、场所关闭等情况。
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引发大规模的社会混乱、导致重大经济损失、造成人员伤亡(如因恐慌引发的踩踏事故等)、影响国家重要活动的正常进行等。比如,在重大国际会议期间投放虚假危险物质,导致会议中断、造成恶劣的国际影响等。
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虽然在行为方式上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存在本质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投放物质的属性: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所投放的是不具有实际危险属性的虚假物质;而投放危险物质罪所投放的必须是真实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故意内容: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为故意内容;投放危险物质罪则是以危害公共安全为故意内容。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及教学、科研秩序,也包括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秩序及交通秩序,还包括人民群众的工作日常生活秩序。
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例如,在公共场所谎称投放炸弹,引起公众恐慌,致使正常的社会活动无法进行。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 16 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虚假的危险物质而投放,故意造成社会恐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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