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人犯罪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自然人犯虚假广告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意味着,对于实施虚假广告行为且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自然人,法院将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内量刑,并可以同时判处罚金,也可以单独判处罚金。
2、单位犯罪量刑
单位犯虚假广告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自然人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单位实施虚假广告犯罪行为的,单位需要缴纳罚金,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与自然人犯罪相同的量刑标准,即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虚假广告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虚假广告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看利用虚假广告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行为是否情节严重。如果情节尚属一般,不应以犯罪论处,可以适用民事或者行政处罚措施。例如,虚假广告的传播范围较小,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较轻,非法获利数额较少等情况,可能不构成犯罪,但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或接受行政处罚。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指扣除成本后的非法获利累计达10万元以上。
2、给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单个消费者损失5万元以上,或多个消费者累计损失20万元以上。
旧标准(50万元以上)仍适用于部分司法解释,但新标准已调整。
3、假借突发事件名义虚假宣传
如借“疫情”“灾害”等名义,致使多人受骗,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
4、两年内因虚假广告受行政处罚2次以上,再次虚假宣传的
即使未达上述金额,但若违法所得≥8万元或损失≥40万元(即标准的80%),且此前被处罚2次以上,仍可立案。
5、造成人身伤残或其他严重后果
如消费者因虚假广告导致轻伤、重伤等。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社会影响恶劣、涉及食品安全或医疗欺诈等。
虚假广告罪的认定标准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
主体: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构成。广告主是为推销商品或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经济组织或个人;广告经营者是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发布者是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广告管理法规,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包括对商品的性质、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等,以及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等做不真实的、带有欺诈内容的宣传。例如,将没有保健功能的产品宣传为有保健功能,故意夸大产品或服务的影响等。同时,还需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违法所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5 万元以上,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 20 万元以上;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 3 万元以上;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 2 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 2 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造成人身伤残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不真实的广告而故意作虚假宣传,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一般都具有营利目的,但其他目的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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