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意味着,集资诈骗罪情节最严重的情况下,最高判处无期徒刑。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刑罚是对那些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集资诈骗犯罪分子的严厉制裁。
1、情节区分
在对集资诈骗罪量刑时,非法集资诈骗的数额并不是唯一依据。具体科刑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既耍考虑集资诈骗的数额大小,又要考虑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如是否一贯进行非法集资诈骗,是否为组成集资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给被集资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给社会造成的影响等等,以及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罪后态度和退赃的情况,综合评价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区别对待,予以量刑。
至于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起点,参照《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2、单位犯罪
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刑法第200条规定,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此外,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会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因集资诈骗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集资诈骗数额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或者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集资的。
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集资诈骗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如下: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集资诈骗行为通常会使大量公私财物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致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同时也破坏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了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
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来说,首先要有非法集资的行为,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次,集资是通过使用诈骗方法实施的,如虚构集资用途、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承诺高额回报等,诱导公众上当受骗。最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较大”。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情况较为常见,通常表现为公司、企业等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集资诈骗行为。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这是集资诈骗罪区别于其他非法集资类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行为人只是暂时占用集资款,有归还的意图,或者虽然使用了欺骗手段进行集资,但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则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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